一位名叫刘志刚的自考生,求职时冒充北大博士,制造虚假文凭简历,被郑州航院以高薪聘用。7月18日,这起备受社会关注的“假北大博士”诈骗案有了终审结果,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刘志刚的上诉,维持了一审法院的判决。(7月19日《法制日报》)
冒充名牌大学的博士,制造虚假文凭简历,这种事情似乎已让人见怪不怪。如今高校毕业生求职简历“注水”、造假现象严重,已是人所共知的事实,依靠虚假简历骗取招聘
单位的信任,继而获得优厚待遇的应聘者,绝非个别。刘志刚案的特别之处在于,编造虚假简历的他被以涉嫌诈骗提起公诉,并且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因编造虚假简历而获刑,刘志刚应该是国内第一人。
事实上,编造虚假文凭和简历,绝不仅仅是个人诚信和道德问题,而且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造假者利用虚假简历换取一份工作,或赢得优厚待遇,既存在欺骗本意和事实,又从中获得了不正当利益,因而这种行为和诈骗在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区别。以往,对于求职者编造虚假简历,招聘单位一旦发现往往只是解约、解聘了事,并没有想到利用法律手段给造假者以制裁。如此,在客观上降低了伪造虚假简历的风险与成本,助长了简历“注水”现象。从这个意义上讲,受骗的郑州航院通过法律途径惩罚造假者,便具有了一种示范作用;刘志刚被公诉以至获刑,对于越来越泛滥的文凭、简历造假现象,便具有了一种警示意义。
值得注意的是,刘志刚辩称自己虽然没有北大学籍,但自己的知识和水平已达到了北大博士水平。亦有不少人由此对刘志刚产生了同情,认为招聘不应该搞“惟学历论”,求职者简历造假都是“惟学历论”给害的,是不得已而为之,继而认为一名自考生说不定真的比北大博士的水平还要高。而在笔者看来,一方面,刘志刚是否具备北大博士的水平,不是他自己就能说了算的;另一方面,刘志刚是否具备北大博士的水平,其实并不重要。重要的是,他在简历上作了假,在求职时说了谎话。单凭这一点,即使刘志刚的水平超过了北大博士,他也理应因失信和诈骗而受到惩罚。招聘单位该不该搞“惟文凭论”是一个问题,刘志刚求职造假是另一个问题,我们不能用一个问题来掩盖另一个问题,或者用一个问题来为另一个问题辩护。招聘“惟文凭论”显然不足以成为求职者编造虚假简历的理由。
人无信不立。个人诚信的丧失,不仅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受到法律的制裁,刘志刚的教训就在于此。但愿这起因伪造虚假简历被判刑的“假北大博士”事件,对于那些心存侥幸的求职者能起到很好的警示作用。(文/吴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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