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天津10月5日专电(孟华 晁振源) 劳动者在法定节假日加班,按照《劳动法》规定应当得到300%的工资报酬,这是一个早已被人们所熟知的“法则”,可是许多读者还是想多了解一些有关加班工资的计算方法,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怎么办?记者日前采访了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相关负责人。
一问:法定休假日与休息日有什么不同?
近年来,人们通常把10月1日至7日通称为“黄金周”,但按照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计算劳动者加班工资时,它的含义就不同了,也就是说这7天是由两个部分组成的,即法定休假日和休息日。所谓休息日简单地说就是双休日,它是常规的休息时间。而法定休假日,也就是我们所说的节假日。在我国法定节假日包括,元旦、五一劳动节、十一国庆节和春节。两者性质不同,支付的加班工资标准也就不同了。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国务院令第270号)规定,全体公民的节日假期全年为10天。
二问:200%与300%加班工资如何确定?
按照《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就今年十一黄金周而言,前3天是法定休假日,也就是在1日、2日、3日加班的劳动者,企业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是休息日,也就是在4日、5日、6日、7日加班的,用人单位应首先安排劳动者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另外,计算加班工资的基数不得低于劳动者所在岗位应得的工资报酬;若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则以本市最低工资标准作为基数。此外,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十一法定节假日工作的,按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300%支付工资报酬;在休息日工作的,接不低于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支付工资报酬。
如果企业不按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投诉。
三问:法定休假日加班是否可以用补休来代替?
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不能以安排补休代替支付加班工资。因为,法定休假日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休息有着比往常休息日更为重要的意义,它影响了劳动者的精神文体生活和其他社会活动,这是用补休的方法无法弥补的。因此,《劳动法》和《天津市工资支付规定》对劳动者在法定休息日工作的做出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
另外,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的,应首先安排其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本人日工资或小时工资的200%支付工资报酬。补休时间应等同于加班时间。
所以,十一黄金周前3天加班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后4天加班的劳动者,是“补休”还是支付加班工资企业说了算。
欢迎投稿讲讲你的职场经历或者理财感悟
返回新浪伊人风采频道首页 返回职场理财栏目
[1] [2] [下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