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重庆网1月5日消息:乘客乘坐公共汽(电)车时,不得携带犬类以及污损车内环境的动物,不得在车内吸烟, 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可处以50至300元罚款。昨日,记者从市人大获悉,从2001年2月1日起,《重庆市道路 运输管理条例》将施行。
《条例》规定,乘客不得侵占、毁损、危害公共汽(电)车客运服务设施;客运车辆则不得随意绕道行驶、滞站 、站外揽客或雇人揽客、无故拒载乘客,否则可处以200元至1000元之罚款;客运车辆不得坑骗乘客、无故在途中变更 车辆、停止运行、途中甩客或者将乘客交他人运送。由于车辆故障等特殊原因确需变更车辆,应当及时安排乘客转乘同线路车 辆,不得重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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