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观点:
性权利必须在社会规定和允许的框架内实现
人类的性关系不是单纯的自然关系,而是高度社会化的一种社会关系,折射出整个社会的政治法律制度、道德和美的文化传统以及婚姻制度和民族风情等。性的社会属性,使人
们的性关系中除了性吸引、性渴求外,还具有了好感、赞赏、尊重、关心、爱护、责任、义务等思想感情和道德因素。性的社会属性,使人类的性关系脱离了自发性、盲目性,具有了社会规范性和规定性,具有了道德和法律的意义。这种社会化的性关系,才是理智、道德、有益于社会和个人发展的性关系。
“一夜情”赞赏者认为,“一个人一生换了很多性伴侣,他也不一定就是坏的”,一夜情并非“道德沦丧”。他们认为“一夜情”是人的一种权利,“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都有权利和陌生人去做”,因为法律没有明确制止。
拥有性关系、性生活,确实是成年人的一种权利。但是,性关系的权利不是孤立片面的,它与性关系带来的各种义务密切联系。人们在享有性关系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由性关系所带来的相应的各种义务:一、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异性对象,承担关心、爱护、忠诚、扶助的义务;二、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结晶--子女,承担抚养、抚育、教育、呵护的义务;三、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社会和法律形式--婚姻家庭,承担维系、加强、巩固、保护的义务;四、享有性权利,必须对性关系的存在空间--社会,承担服从社会规范、增进社会安定、推动社会文明发展的义务(《对“一夜情”的伦理透析》,安云凤)。“一夜情”所说的权利,就是满足自己的生理需要,得到肉体和感官的快乐,完全没有对他人和社会的责任及义务。这种只有个人利益,没有社会责任,只有享受,没有付出的权利观,形成了一种无义务的权利。
性权利要受到社会道德、民族传统、风俗习惯的影响和制约,并且要获得民族的、社会的舆论支持和心理认同。因此,任何人的性权利都不是随心所欲、为所欲为的行为,而是有社会规定、规范和要求的。它必须服从社会的法律和道德规范,必须符合民族传统和风俗习惯。一句话,性权利必须在社会规定和允许的框架内实现,必须以不损害他人和社会的利益为原则。
结语:性专一、忠贞不渝始终是我们主流性道德所提倡的社会信条
“一夜情”通常是指发生在两个陌生人之间,短暂的亲密接触,无须了解,也无须责任。通常仅只一次,也可能是有限的两三次,强调双方均基于性欲求的特点,拒绝感情与责任。一夜情因此又被称为“一夜性”或“艳遇”,以显示其没有爱情介入的特性。“一夜情”对人们的性观念形成新的冲击,也是对配偶的不忠,给传统的家庭模式带来危机,是对传统家庭模式的一种颠覆。一夜情重性轻爱的特点注定了它是一种不正常的性取向,随意的性观念会使年轻人丧失对社会、对家庭、对配偶的责任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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