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人对“性骚扰”一词都熟得很。电视、报纸时常有所报道,地不分南北,人不分贵贱,有此癖好者甚多。“食色,性也”,“人之大欲存也”,孔老夫子明察秋毫,一句话点明要害。“性骚扰”一词为现代人所发明,但此类行为却不为现代人所独有。
晚清文人陈炽在他的《庸庵笔记》里就有记载。
有一男子在路旁小解,恰好被一妇女撞见。此男子非但不回避,反而大耍流氓,一边继续撒尿,一边笑着用手指着自己的生殖器。彼时女子和现代女子不一样,哪见过这场面,顿时号啕大哭,觉得受了奇耻大辱,回家后就上吊,死了。案子送到了刑部,大多数人认为该男子行为可恶,但一无手足勾引,二无语言调戏,只能拟为“缓决”,也就是“死刑暂缓执行”的意思。现代人看来,这一量刑已相当严重,但彼时法律与现代法律不同。清代律例规定,凡调戏妇女企图诱奸而未成,致使被调戏妇女羞愤自尽的,要判处“绞监候”,这是一个死罪,但要在每年的秋审中再作决断——“杀”还是“不杀”。所以这是个模糊的问题,要由朝廷大员在会同秋审时决定,可是刑部必须先拿出个意见供会审官员参考,而这个意见往往能获得通过。那个耍流氓的男子就死在这个节骨眼上,大多数刑部官员认为判个“死缓”就够了,可刑部有个司员一口咬定:“调戏虽无言语,勾引甚于手足”,于是拟为“情实”,也就是应该杀的意思,就这两个字送了那个小流氓的命。
没过多久,又出了个类似的案子。一个私塾先生,上课上到一半,起身到室外僻静处小解,偶一抬头,却见对面楼上有一少女倚窗眺望,塾师不禁对那位少女笑了笑,那少女脸色大变,马上关了窗。塾师小解完毕,像没事一样回到课堂。没过多久,就听得外面吵吵嚷嚷,说是对面有一少女上吊身亡。塾师一听,不由得拍桌惊呼:“哎呀!今天错了。”座下恰好有一学生是少女的弟弟,急回家探视。女儿死得莫名其妙,父母百思不得其解,一听儿子说起塾师的非常举动,大为可疑,立马报官。塾师被捉将官里去,问成了“绞监候”。案子到了刑部,多数司员也拟为死缓,还是上次那个司员,坚持“虽无实事,其心可诛”,拟为“情实”,又送掉一条性命。
读了这两则故事,那些有“性骚扰”癖好的大概要暗自庆幸——真是赶上了好时候,不然,多少脑袋都不够掉的。“刀笔杀人”的厉害可见一斑。但另一个疑问必须提出,那位刑部司员为何道德感如此强烈,非得杀而后快呢?
其实,与其说那位刑部司员心太狠,倒不如说当时的法律太严酷。在现代根本构不成犯罪的行为,在那时却要问成死罪,法律严酷至此,原因何在?案子发生在晚清,但根子却在法律传统上。
古人断案,十分强调犯罪动机。而这一传统,最早发端于汉儒董仲舒。
西汉武帝时有一起伤害案。甲的父亲乙和另一人丙发生口角,由动口升级为动手。丙抽出佩剑要去刺乙,甲眼看着父亲要吃亏,赶紧抄起一根棍子朝丙打去。没想到丙没有打着,却结结实实打在父亲身上。旁人看见甲打伤父亲,就把他抓起来送到官府。汉律规定,殴打父亲是砍头示众的大罪。这个案子如何判法,汉朝的法官吵成一团,都拿不定主意,于是请出当时的法律权威,大儒董仲舒。董仲舒说,父亲是最亲密的亲属,见父亲危险,当然要去救援,拿棍子打人是为了救父亲,不是为了害父亲,“志善违于法者免”,没有犯罪动机怎能定殴父的罪,所以甲应该定无罪。于是,“原心问罪”就成了古人的法律传统。后人更上一层楼,就有了“存天理,灭人欲”的那一套。法律道德化,道德法律化。不管外在行为如何,只要法官大人认定你心存恶念,就可定罪问刑,“腹诽罪”、“文字狱”、“思想犯”都打那里出来。
古人是否认同同时代的法律,我们已无法去问古人了,只能从他们的文字中寻找蛛丝马迹。陈炽在他的笔记里说,那个心狠的司员在一年后与人打麻将时突然暴毙,就是“刀笔杀人”的报应,大概陈炽也不完全同意这两起案件的断法。 (文/带刀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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