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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论:一夫多妻陈年帐财产如何分(3)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4月28日17:22 新浪伊人风采

  洁蕙:陈年旧账一笔算清!不过,这笔账可不好算。如果张在上海另有财产,陆老太享有的不仅是继承权,还有夫妻共同财产权利。请问两位律师,用现在的《婚姻法》及其司法解释来分析这桩陈年旧事是否合适呢?

  徐欣:我国一共有过3部《婚姻法》,即1950年、1980年和2002年的3部。2002年的《婚姻法》规定得很清楚,婚前财产在婚后仍然属于个人财产,但是我们以2002年的《婚姻法
》来调整解放前的法律事实,是否公平、客观?我觉得这是个值得思考的问题。不同的时代,不同的背景,法律也在更新,现代的法律来调整现代的婚姻关系,符合时代的背景,但是如果用现代的法律调整过去的婚姻关系,就可能有失公允。针对这个问题,《民法通则》的司法解释中有明确的规定,对于《民法通则》实行前已经有法律调整的,则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没有法律规定的,则适用现在的法律。就这个问题来看,解放前,他们的婚姻关系已经存续,当时有没有法律来保护此婚姻关系呢?我刚才已经讲了,有这样的法律规定的,即1950年的《婚姻法》及1953年《婚姻法》的解释,明确支持了一夫多妻的婚姻关系。当时的法律规定很明确,家庭财产,包括婚前的和婚后的财产。因此,我认为张老先生与两位妻子共同共有这间宅子。

  洁蕙:徐威律师,你怎么来看三部《婚姻法》的关系呢?

  徐威:徐欣律师提到1950年的法律解释中关于家庭财产的规定,我认为它不是说夫妻如何分割财产,而仅是定义什么是家庭财产,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的财产。这是解决刚解放时法律比较混乱的问题,但是它并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如何分割。

  根据1980年的《婚姻法》及最高院专门的解释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解释,都有一个非常原则的规定,那就是房屋和其他重要的生产资料,虽然为婚前财产,但结婚后8年,再满足共同使用、经营、管理这一条件,就能成为夫妻共同财产。我认为这是很重要的前提条件。从本案来说,不具备这个条件。在上海的王氏从未居住过这幢老房子,也没有尽过什么义务,或主张过什么权利。所以按照1980年的婚姻法,她也没有资格来享受夫妻共同财产。

  2002年的婚姻法更是完全明确婚前财产归个人所有。所以我认为房子是由张、陆两人共同所有,王氏只能享受张老先生遗产中的一部分权利。

  洁蕙:其实这个案子是现实生活中发生的一个真实的案子,我们请徐欣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法院的判决。

  徐欣:法院的判决是陆氏享有大宅的50%,另外的50%即张老先生的部分由陆、王及其子女均分。

  洁蕙:看来法院的判决结果应了徐威律师的观点。尽管徐欣律师主张以当时的法律规定来判案,但不知道法院在裁量本案时,现在的法律规定是否给法官带来了无形中的影响?好,感谢两位律师为我们贡献了智慧和观点,今天的节目结束了,再见。

    本文选自:《婚恋奇案》 文汇出版社/出版  作者:洁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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