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不应该抛开“无过错”这个前提去讨论问题。现实中确实存在着这么一种情况:有些女人,她们并不知道她所爱的男人已结了婚。如果一个男人要刻意隐瞒婚姻状况,女人哪能发现呢?最可靠的办法是查验对方的户口本,但是,现实中谁会先查对方户口本才开始跟他交往呢?婚前同居虽说不为社会道德所鼓励,但这也早已不是什么违法的事,在不知道对方已婚的情况下跟他谈恋爱乃至同居,这实在不算是什么不可饶恕的错。
有些女人只想好好谈一场恋爱,可一不小心就成了所谓的“二奶”,她们无论在法律上还是道德上都是没有错的,凭什么她们的财产就不受保护呢?“二奶”普遍遭人憎恨,可大家有没有想过,其实她们也是受害者,也是不道德男人的牺牲品!如果要谴责,首先也应该谴责那些用钱买人家青春的男人,而不应把过错都推到“二奶”身上。
如果丈夫把财产赠与“二奶”,妻子只有权向丈夫进行追讨,而无权向“二奶”进行追讨。如果有部分财产是“二奶”与男人共同经营所得,则两人就应该是合伙人的关系,在财产分割上应部分参照《公司法》的相关原则,而不应因为她是“二奶”就否定她合法的财产权。考虑保护“无过错二奶”的财产权,并不是鼓励女人们去做“二奶”,而是在法律上加强对无辜者的保护。(范大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