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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情人和“绿帽子”的成本(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1:15 中国投资理财网

  一、采信的可行性

  重婚就不用说了,“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需要证据的。怎样的证据法庭可以采信呢? 根据2002年1月的《北京晚报》报道,合肥出现了“第三者”胡某以“暴力捉奸”为由,状告原配侮辱罪。法庭判决这位捉奸的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媒体并没有报道,这名犯了侮辱罪的妻子,是不是要求离婚,是不是要求“过错赔偿”。 如果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法庭该如何判决呢?

  2001年7月的《生活时报》报道,嘉兴一男子因为“包二奶”而起诉离婚,其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包二奶”的证据(照片),并反诉索赔15万元。但法庭对这些照片的合法性没有予以肯定。

  而根据媒体报道的事例来看,为了所谓的“捉奸”,“第二者”(即合法的配偶)采用偷拍、跟踪等手段,有时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已经明显侵犯了私人隐私,如果法庭采信这些证据,那么私人举证势必成为一阵风,“捉奸”行为只会愈演愈烈,结果可能

  是直接滋生了私家侦探业的兴旺发达。但是如果不采信,那么,如何有证据判断对方的“过错”?

  也许最合法的办法是,找我们的警察——毕竟,他们是人民的纳税钱养着的,人民的要求,应该考虑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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