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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情人和“绿帽子”的成本(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1日11:15 中国投资理财网

  五、成本总核算

  核算下来,你明白了吧,如果你打算将外遇进行到底,总有一天事情会露馅的,不离不弃的想法比较天真,既然“过错赔偿”本身的灵感来源于合同法,那么没什么不好意思的,一项投资不能赚钱,那就得止损,所以有必要核算成本在先。

  表面上看,离婚是最大的成本,加上数万元的赔偿———如果你的法定配偶看在曾经的夫妻情分上,不那么狮子大开口;又或者,她(他)没有请到一个激情和口才都足以打动法官的律师。

  当然,身心的折腾是不能算的,因为你一定乐在其中才要这样折腾的呀。

  民间曾有一句恶俗的话,与婚外性成本有关:“想喝牛奶,为什么要养一头奶牛呢?”

  这次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提出,“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等于明确告诉你,一时的通奸和一夜情,都不算此列。同样是出轨,“持续稳定地居住”符合索赔的条件,一夜情和嫖娼,都不算“过错”,不符合索偿的要件。

  如此推断下来,“养奶牛”的人至少是爱牛的,属于有情人,只喝“牛奶”的当然谈不上情了,却是最节约最经济的。法律到底要打击谁和保护谁呢?如果一个妇女到法庭请求离婚,理由是其丈夫屡次嫖娼,并且要求赔偿,根据这个“司法解释”,她的愿望或许会落空。出轨的丈夫可以理直气壮地根据这个“司法解释”驳回。——难道法律认为嫖娼和一夜情都不足以破坏婚姻?不会给配偶带来精神伤害?

  而对被侵权的第二者,最大的成本应该是捉奸费用,万一这部分的支出,以及雇请律师的费用,加起来远远大于获得的赔偿,而且———你自己捉的奸,法律是有可能不认账的,因为这是侵犯隐私。

  那么,谁会在这些赔偿案中受惠呢?答案是可笑的,但却是事实,那就是:律师和法院,以及冲晒胶卷的影楼。

  很多聪明人看到这一点,于是不会闹到法院,平白做了神圣法庭的经济支柱,还免费娱乐了旁观者,更有可能成为正愁无处找社会新闻的记者的好素材。

  这是从经济出发算出来的。

  当然,如果有孩子,孩子可能永生的心灵缺陷,是为人父母的最大成本吧。

  况且,科学家们说了,爱情是一种化学反应,好像最长也就36个月,就化为乌有———你要是活70岁的话,36个月才是几分之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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