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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也危险:丈夫捉来侮辱罪(6)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4月04日09:29 《家庭》杂志
但对于此案的最终判决,汪小兰坚决不服,她觉得丁玉玲最终被判无罪,是因为新的证人在提供证词时,出于对“第三者”的厌恨和对被丈夫抛弃的丁玉玲的同情,所做的证词都有利于为丁玉玲洗刷罪名。 汪小兰对记者说,她已没有精力再去讨回公道。她认为自己先在道德上犯了错误,因此要想再在法律上讨回公道,以中国目前的国情,是很难的。因为法律重证据,证据是由人提供的,而人的感情是有倾向性的,她只能自认倒霉。 轰动一时的“捉奸获罪”案至此拉下帷幕。目前汪小兰与刘成已经离婚,女儿由汪小兰抚养,刘成提出的10万元索赔因种种原因未获法院支持;洪兴与丁玉玲离婚一事至今还未了结,主要原因是两人在5万元索赔与财产分割问题上没能达成共识。 汪小兰与洪兴在经历了这场风波之后,都已破产,两人都不再是老板,目前他们都靠替别人打工过日子。 他俩还有联系,但汪小兰明确表示:“我绝对不会嫁给洪兴,我这一生都因为他而弄糟了,他只会勾起我对自己被侮辱的回忆。” 本刊律师点评:本案当事人为了搜集证据,不仅“捉奸在床”,还逾越法律的底线,造成对有过错方的人身伤害,上演了一出法盲的闹剧,最终从无过错方变成阶下囚。 最高人民法院去年底颁布的司法解释,对证据的有效性作出了规定,即: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捉奸在床”是一种直接证据,然而借题发挥,侮辱或伤害他人就是非法行为,以此手段获得的证据不被法律认可。不仅如此,实施这种伤害的人便是犯了罪,得不偿失,后悔也来不及了。 婚姻中的是是非非自有法律公断,即使从佳偶变成了怨偶,也不能失去理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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