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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婚礼录像引发“乳房官司”(2)

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1日06:59 杭州网-杭州日报

  然而为时已迟:当晚,费燕楠的乳汁就开始稀少。对此,她更是又气又急。结果,第三天早晨,就没什么奶了。

  费燕楠越想越气:摄影师就是无心拍摄了我,可是妈妈已经阻拦了他,他为什么还要把这些镜头加进光盘里,还一直理直气壮的样子。我一定要告他,让他知道不是什么都可以随便录的!

  [摄像师很委屈,他说自己看见费燕楠给孩子喂奶时,联想到母爱是伟大的,于是就录了下来,以体现亲情。]

  费燕楠多次打电话找哥哥,探讨杨仲春这种行为是否侵权,事后又拒绝修改录像内容是否是侵权的继续行为。最后,兄妹俩达成了一致意见:既然杨仲春拒绝修改录像内容,拒绝删除其为孩子喂奶的画面,只能通过法律的判决来告诫他了。

  2006年10月19日,费燕楠终于向铁西区法院提起诉讼,控告花店店主祝晓菲及摄影师杨仲春侵犯自己的隐私权,并造成不良影响,请求法院判令他们停止侵害,赔礼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2006年11月26日,费燕楠诉杨仲春侵害隐私权一案开庭。

  费燕志作为妹妹费燕楠的诉讼代理人,参与了这起不同寻常的官司。双方就婚礼录像中这一镜头是否涉及隐私权问题进行了质证与答辩。

  杨仲春承认录像中有费燕楠给孩子喂奶的镜头。但他认为,费燕志曾向他要求把婚礼全过程都录下来,特别是细节的东西。他在摄像过程中,看见费燕楠在给孩子喂奶,就联想到母爱是伟大的,于是就录了下来,这也是婚礼的一个组成部分,更是亲情的体现;婚礼录像未出售给社会来赢利;杨仲春在拍摄费燕楠喂奶的过程中,在主观上没有任何动机和过错,且是在其哥哥的婚礼上。所以他认为自己根本没有侵害费燕楠的隐私权,也没有给她造成精神上的严重后果,所以费燕楠要求精神损害赔偿无法律依据。

  杨仲春的代理人也认为杨仲春侵害隐私权的证据不充分。

  而费燕志认为,录像要录下婚礼的全过程,并不是要录下妹妹喂奶的镜头,因为这一行为与婚礼风马牛不相及;费燕楠在发现被摄录后,曾表示不愿意配合,其母亲也进行了遮挡,但杨仲春并没有停止侵权行为,而且还拍下了特写镜头;杨仲春认为婚礼光碟非赢利性质,但在光碟之后的播放过程中,势必还会引起亲友对这一镜头品头论足,而且他的录像服务本身也是收费的,并且事后在当事人找到杨仲春进行协商,希望采取补救措施,要求修改录像时,竟然被其断然拒绝,对原告的要求不予理睬,从而导致了这一诉讼的发生。

  一审时法院认为,杨仲春在受到费燕楠及其家人阻拦时就应停止摄像,或在后期制作中删除此画面,但杨仲春仍自作主张在婚礼录像光盘中加入此镜头,在费燕楠的亲友中造成了不良影响,并对费燕楠本人造成了伤害。杨仲春此举,侵害了费燕楠的隐私权。

  2007年1月4日,法院一审判决:杨仲春向费燕楠赔礼道歉,并赔偿费燕楠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元。祝晓菲应对民事赔偿承担连带责任。

  2007年2月13日,杨仲春向四平市中级法院提出上诉,要求撤销原审判决,重新改判。他说,费燕楠给孩子喂奶是在婚礼这种公共场合下进行的。录制母亲为孩子喂奶的镜头一说,还加以解说,是给婚礼录像增加亲情元素,更是亲情的体现。这一过程是在婚礼的公共场所下录制的,根本不存在给原告人私自录制喂奶的镜头;婚礼录像是给其哥哥婚礼制作的,并非以赢利为目的向社会出售;婚礼录像是在特殊的公共场合下播放,观看的人员有限,都是亲属和朋友,所以,不存在给原告人造成了不良影响,更不存在侵害了原告人的隐私权。

  二审时法院认为:根据中华民族的传统,女性乳房是个人的隐私部位,属于私人领域。杨仲春在婚礼摄像中将费燕楠的乳房摄入镜头,并有短暂停留,该画面经杨仲春制成光盘后,被费燕楠哥哥和朋友多人看到,给费燕楠造成精神上的伤害,杨仲春的行为侵害了费燕楠的隐私权,原审法院判决杨仲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正确。

  2007年9月11日,四平中级法院做出终审判决,驳回了杨仲春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文中人物均为化名,图文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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