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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明第三者存在很难http://www.sina.com.cn 2008年01月25日11:36 青年周末
证明第三者存在很难 -北京没界定“多长算同居” 姜岩在自己的《死亡博客》里写道,丈夫在2007年11月11日从两人的家中搬走了。她认为丈夫和第三者同居了。 “姜岩若想向法官证明这一点,绝非易事。” 杨晓林回忆曾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例:妻子跟踪、调查了很长时间找到外遇老公和第三者的住所,蹲守多时后,确信二人在屋内,于是报110,谎称屋里有人卖淫嫖娼。因为如果直接说捉奸,110是很难出警的。110进去后,抓个正着,二人又无法证明是夫妻关系,被带到公安局作了笔录——如果妻子要举证,这样的笔录才能算作合法证据。 这还不够,还得有二人租房的房东、左邻右舍或者居委会证实二人同住了多长时间,是不是达到同居的“标准”。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里明确界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形,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可“持续、稳定”究竟是多久?最高法院没说。到目前为止,各地也仅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界定这个时间为三个月以上。而北京还没有明确的界定。 另外还需要证明两人关系的照片、普通信件、电子邮件、通话记录、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等,构成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这在法庭上才有说服力。 -真实影像未必“铁证如山” 在中国,谁主张,谁举证。很多人为了赔偿,不顾一切去找证据,结果没得到什么,还被第三者反告一把:侵犯隐私。 有人觉得拍到了真实影像就是铁证如山,那可不一定。还得看是在哪里拍到的,用什么手段拍到的。如果丈夫把第三者带到夫妻两人的家里来,并且发生了性关系,这样的情景被拍到,能够在法庭上被视为合法证据。如果在别的场合,比如第三者家里,用针孔摄像机之类的手段偷拍的画面,或者破门而入得到的“证据”,法庭都不会认可。 法官判赔只是“温柔一刀” -赔偿顶多一两万 在杨晓林代理的一百二十多起涉及婚外情而离婚的案件中,获得赔偿的仅两例,数额分别是两千元和两万元。 “无论谁对谁错,反正婚内财产是得均分的。在这个基础上,没有过错的一方可以要求赔偿,但一般情况下也就一两万。有时候无过错方为了赔偿,千辛万苦搜集证据,结果却得不偿失。”杨晓林极不主张为赔偿找私家侦探调查。 杨晓林说中国没有明确的法律来规定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怎么判,都得由法官自由裁量,而法官对判赔尺度的把握一般都非常“温和”。作出高额赔偿的判决需要法官付出相当的勇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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