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少华
作为每年的“提案大户”——全国政协委员、全国工商联执委,高级经济师张晓梅今年准备了20条提案和建议。“实行家务劳动工资化,切实保障女性权益”是其提案之一。这个建议,说白了就是要让丈夫给做家务的妻子发工资。“我希望通过这种方式,承认和体现女性,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3月1日华西都市报)
在一个家庭中,不管双方收入的高低,其家庭地位和享受的待遇都应该说相等的,这不仅有法律依据,也是人们道德上约定俗成的。只有这样,家庭才有家的味道,也才像个家的样子。现在我们的政协委员突然提出“老公要给老婆发工资”,也就是用“按劳分配,劳有所得”的原则“经营家庭”,甚至将家庭变成“股份有限公司”或“责任有限公司”,那么在这样一个“有限公司”的家庭中,老公想必就是“负责制”中的“总经理”,而老婆当然就是“雇工”。干家务活能拿工资,这当然是个不错的注意,可万一出现“劳资纠纷”怎么处理?能干活的拿工资,可有不少家庭妻子不仅干不了家务活,因为生病可能还需要丈夫照顾,她们没有工资怎么办?难道就不吃饭了?
还有不少问题。老公既然能给老婆发工资,当然也有可能找理由处罚这个“雇工”,当然就可以任意发号施令,甚至作威作福。老婆如果家务活没有做好,为老公服务没有到位,会不会担心扣发工资,挨打挨骂甚至罚款,而老公会不会因为承担不了“法定的工资”而想到别的办法,甚至“炒”这个雇工的“鱿鱼”?换句话说,如果老公很有钱,是不是可以多找几个这样的“雇工”?
应该说在如今的商品社会、市场经济中,肯定能碰上妻子感到心理不平衡向老公讨要“家务工资”的事情,但是这不仅极少,更有多种复杂的原因。夫妻组成了家庭,也就形成了实际上密不可分的一个整体。也就是说,只要是一个家庭,不管是任何一方挣得的财产都理所当然是夫妻共同的财产。而夫妻除了财产之外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更是巨大的,也决不可能用“工资”来衡量。
老公给老婆“发工资”从表面上看是承认和体现女性家务劳动的价值,特别是那些全职太太在家庭中付出的劳动。实际上等于在轻视甚至侮辱女性在家庭中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