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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犬伤人 主人被判赔偿6000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6月13日09:13 京华时报

  爱犬咬伤过路女童后,主人拒绝赔偿。近日,通州法院判决犬主人赔偿受伤女童6000余元。

  去年9月13日晚上7点多,8岁女童小美(化名)路过何某住处,被突然从院中蹿出的狗咬伤。见小美的左脸和后脑勺受伤后,何某赶紧将小美送到潞河医院住院治疗。之后双方因费用发生纠纷,小美的父母一纸诉状将何某告上法院,要求何某赔偿整容费等7万余元。法院认为,何某虽然提出咬伤小美的狗不是她家的,但却没有向法庭提供任何有效的证据,因而她作为狗的主人应该为宠物的所作所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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