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人关注的全国首例由强奸案引出的贞操权官司,近日在深圳市中级法院开庭终审。由于本案牵涉的法律适用问题需要合议庭讨论,审判长宣布不作当庭判决,判决结果另行择日公开宣判。
此案经罗湖区法院于今年元月作出了一审民事判决:被告人吴全(化名,即刑事案件中的强奸罪犯)赔偿原告人芳芳(化名,即刑事案件中的被害人)精神损害赔偿金8万元。原、被告方同时提出了上诉。
原告方的上诉理由是一审判决赔偿数额与起诉要求的45万元相差太远;被告方的上诉请求则认为一审判决在法律上没有依据,要求二审法院驳回一审原告人的诉讼请求。
下午2时40分开始的庭审,两名诉讼当事人都未能到庭。庭审活动由双方委托的代理律师进行。开庭后,围绕法庭归纳的“被告人已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贞操权的法律依据、赔偿数额如何确定”3个焦点问题,双方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是不是“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被告人吴全现已因强奸罪被追究刑事责任,是否还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通俗地说,此案是不是应当“打了不罚,罚了不打”?
对此,原告方律师广东东方律师事务所金永泉在答辩中说,刑事判决中,法院已经作出了明确判决,被告负有全部责任,在此基础上提起民事诉讼是有一定可能的。
金律师认为《民法通则》中虽然没有对贞操权作出明确规定,但是一些相关条文同样适用,如“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等。他辩称,法律不可能对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作出非常明确的规定,只能通过具体案件来理解适用。可以认为贞操权也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一部分。另外,他还举出今年2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此作为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依据。
被告方律师则针锋相对地提出,就本案中刑事被告人的同一行为,在已经承担刑事处罚的情况下,再要求追究民事赔偿责任于法无据,原告方主张的贞操权现行法律也没有明确规定。
作为被告方两名代理人之一的深圳市融商律师事务所田锡平律师答辩说,实际上国家对贞操权的保护是通过公法也就是刑法来保护的。这就是说,罪犯因强奸犯罪侵害了他人的贞操权,就由公诉机关起诉,由罪犯承担刑事责任,此外他就不再承担民事责任。这是全国各地依现行法律的通行做法。此外,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不溯及既往,即新出台法律对在该法律实行、生效之日前发生的案件不发挥作用,所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对本案不应适用。
贞操权值多少钱
原告方认为,被告因犯罪被追究刑事责任,固然可以使被害人得到一定的精神抚慰,但是结合我国的社会生活实际,一个强奸案的被害人因一项重要的人身权即贞操权被侵害,使得她在遭受名誉毁损、社会评价降低的同时,还将遭受社会生活范围受限、婚恋自由受限等部分精神利益丧失,进而造成被害人终身无法摆脱的痛苦。从被告的犯罪行为来看,其实质就是严重的人身侵权行为,原告获得精神赔偿理所应当。至于获赔金额的多
少,因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的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被害人受过高等教育,有较高的社会地位,最重要的还是处女,而被告人有一定的经济基础,因此提出了45万元人民币的索赔数额。而一审法院只判了8万元显然太少。
被告方辩称,贞操权既没有法律依据,那么赔偿数额更是无从谈起。一审法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作出这个全国第一例的判例,这在法律上容易引起混乱,在执法上也是不严肃的。
最后由于双方在此案的争议焦点上分歧太大,无法达成调解协议,审判长作出了另行择日宣判的决定。(汪洋王华兵)
女经理被强奸
芳芳,女,27岁,江苏人,大专文化,在深圳一家跨国贸易公司担任总经理助理。
1998年8月15日下午,芳芳在某公司的英语俱乐部经人介绍认识吴全。下午5时,吴全邀请芳芳来到自己在某花园的住处吃饭。在客厅里吃过晚饭后,吴全以看照片为由将芳芳领进了卧室。并不顾对方的拼命反抗,施用暴力,多次对芳芳实施了强奸。直到次日凌晨零时30分,芳芳趁吴全去卫生间时报了警。公安人员火速赶到将她解救出来。
经法医鉴定,芳芳的左腕、左肘、颈部有多处损伤,处女膜新鲜破裂,从她身上提取的精斑为吴所留。
案件审理一波三折
1999年10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吴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驳回原告人芳芳对被告人刑事附带民事的诉讼请求。双方均提出上诉。
1999年12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庭审理认为上诉人提出的精神损失赔偿的民事诉讼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不符合附带民事诉讼的起诉条件,应予驳回;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由此原告方向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0年1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发回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2000年6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庭判处被告人吴全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吴又提出上诉。
2000年8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原判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001年1月: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民庭判决被告人赔偿原告人精神损害赔偿金人民币8万元。原、被告双方再次同时提起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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