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质量赔偿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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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08日11:20 西部旅游
国家旅游局最近出台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对困扰游客和旅行社多年的旅游质量赔偿问题终于作出了明文规定。主要内容如下:
旅行社收取旅游者预付款后,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应提前3天(出境旅游应提前7天)通知旅游者,否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旅游者已交付款10%的违约金。
因旅行社过错千万旅游者误机(车、船),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并赔偿经济损失10%的违约金。导游擅自改变活动日程,减少或变更参观项目,旅行社应退还景点门票、导游服务费并赔偿同额的违约金。导游违反约定,擅自增加用餐、娱乐、医疗保健等项目,旅行社承担旅游者的全部费用。
导游在旅游行程期间,擅自离开旅游团队,千万旅游者无人负责,旅行社应承担旅游者滞留期间所支出的住宿食等直接费用,并赔偿全部旅游费用30%违约金。导游索要小费,旅行社应赔偿被索要小费的2倍。旅行社安排的餐厅,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
旅行社安排的饭店,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际房费的差额,并赔偿差额20%的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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