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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案例:夫妻闹离婚保险也烦心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20日18:39 新闻晚报

  上海市联合律师事务所———贝政明

  小康家庭越来越多,理财方法各显神通,但万变不离其宗。无非是置些房产,买些股票;投资基金、存钱银行以备不时之需;相当一部分还买些保险,以防不测。

  但问题是,保险是就未来可能发生或可能不发生的状况,预做风险转移的安排和准备
,它可不如现金,也不如股票可以变现;当然它可以退保,但损失不小;保险也不如房产,容易定价,一方拿房子就得给对方房价一半或约定的或判定的金额的补偿。可保险怎么分割?如何归属?实在是一个令当事者烦心的事。

  最近就有一对夫妻为此在公堂上争执了起来。刘先生与金女士前些年登记结婚,生有千金小姐一个。夫妻自然十分喜爱。并于前年为孩子向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买一份两全保险(分红型),投保人为金女士,缴费期限为20年,每年缴费5000余元。

  不料自去年起,刘先生与金女士的婚姻关系亮起了红灯,一直闹到双方分居。金女士更是一状告到法院,诉请

离婚,除了提出财产分割、孩子抚养等诸多事项外,还有就是这份为了孩子投保的两全保险的保险费缴纳的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对金女士的离婚、财产事项等均予支持,对于这份两全保险的保费缴纳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当初投保时,是双方为女儿的利益而共同投保的。因此在离婚后,每年的保费仍应由生父母共同来负担。

  对此判决,刘先生不服,上诉至中级法院,特别提出要求上级法院撤销保险费用双方共同承担这一项判决。

  对于这份两全保险的保费缴纳问题,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双方当事人婚姻存续期间为女儿购买的这份保险是一种带有分红性质的集教育、医疗、生命的综合险,这份保单具有储蓄投资性质,在未来一定期限内将陆续获得现金利益给付。因此,购买该份保险的行为不宜归类于消费的范畴。且当初购买该份保险,其性质应认定为父母对于孩子的赠与行为,其中,赠与人是本案的双方也就是孩子的父母,受赠人系双方的女儿,这种赠与是出于自愿,并不是一种强制的义务。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基于自愿与保险公司签订保险合同。根据该合同,双方当事人每年要履行一次赠与义务,即为女儿缴纳保险费。但鉴于赠与行为的法律性质,双方在每年实际缴纳保险费之前,均可以停止赠与。现刘先生明确表示不愿意继续缴纳保险费,即视为其撤销了对其女儿今后的赠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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