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同性婚姻的提出谈些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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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3月15日15:01 新浪生活
新浪网友:斯海
“对同性婚姻的承认,其目的就是确立和保护同性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提出,隐含了一个明显的前提。那就是:对同性婚姻的承认,首先必须承认同性之间可以构成婚姻关系,更明白的是构成“同性婚姻”的同性性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行为。虽然同性性行为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已经非刑事化,但“非刑事化”和“受法律保护”不能完全等同。而跳过它们之间的区别直接谈及“确立和保护同性公民因婚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是荒谬的。
在此问题上,不管在当今的中国还是美国,同性之间明确不能构成婚姻关系。对相关国家在此问题的立场,仅仅说“对同性公民希望通过婚姻取得相关权利和义务的要求,没有加以任何考虑,这正是在我国以及其它国家和地区将婚姻成立的个体限定在异性之间的重要原因之一”是不真实的。拿美国说,同权运动在法律及社会个领域活动了几十年未果,反而引起了社会各界普遍的警觉和反击,只用“没有加以任何考虑”就敷衍而过是说不通的。在此次我国的婚姻法修订中,“没有加以任何考虑”也同样是不真实的。同权运动把自己的目的没有达到归咎于相关部门以及社会没有考虑,在事实上是不能让人接受的。
婚姻法如其它法律一样适用于所有公民,也反映了一定的社会发展和现实。在对待“同性婚姻”时,只强调“相互扶养权,共同财产权,获得赡养权,遗传继承权”为婚姻法存在的“主要方面”是片面的。对婚姻缔结主体的限定是婚姻的主要法律特征之一,既不是任何人之间都可以结婚,他们会受到年龄、性别互补、亲源关系、疾病等的限制。在此限制上的实例中,同性恋至少违反了性别互补原则;恋童者至少违反了年龄限制;乱伦至少违反了非亲源原则;婚外性行为乃至重婚至少违反了一夫一妻原则(这些实例中不必然缺少所谓的“爱情”)。不考虑结婚主体,以其它权利的诉求来代替对婚姻的理解是片面的。
对上述实例中恋童、乱伦、重婚的危害是显着的,婚外性行为及同性恋次之。关于同权运动倡导的同性婚姻的危害,在法律上,它直接把同性性行为非刑事化替代成同性性行为在“婚姻”状态受法律保护;这样其它上述实例也可以借鉴同性恋的“成功之路”,这并不是不可能的。“同性婚姻”对以后社会生活产生也必然产生实质影响;单从对下一代的教育角度,无数青少年将可以步入此“合法”的不归路。也许这应了同权倡导者鼓吹的“减少人口”的作用。果真如此,我们应该悲哀呢还是高兴?
直至今日,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保护”,以强调婚姻家庭生活在国家的地位和公民维护婚姻和家庭关系的责任。同权倡导者要想真正达到自己的目的,只修改婚姻法是不够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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