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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合资企业不得从事出版物总发行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4月5日 18:34 新东方学校出国咨询处

  新闻出版署最新颁布实施的《出版物市场管理暂行规定》指出:

  一、可以在全国范围内发行出版物的总发行商必须由国家核准,注册资金不少于1000万元人民币;二、可以在一 定区域范围内销售出版物的批发商必须是国有或集体所有的企事业单位,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三、从事出版物零 售、投递、出租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通过专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证书,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新闻出版署同时规定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出版物零售商须经当地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审核,并报新闻出版署核准。经批准从事出版物发行业务 的单位可以在互联网上从事出版物的购销,非出版发行单位不得开办"网上书店"或进行其他互联网上出版物的购销活动。新 规定的制约范围包括图书、报纸、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

  根据新闻出版署的这个规定,危害国家利益和主权、违反国家民族政策、宣扬淫秽、迷信、暴力等内容的出版物,国 家明令查禁的出版物,盗版盗印的出版物等非法产品都被纳入严格禁止的范围。违法者将被处以非法所得两倍以上10倍以下 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将被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还明确指出,除了新闻出版署核准的出版物发行单 位,其他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经营中小学教科书、大中专教材、党和国家重要文献以及领导人著作。中国目前共发行两千多种 报纸,近8000种期刊,全国还有560家出版社。近年来电子出版市场也发展迅速,1999年国内电子出版单位达到6 4家,电子出版物年产值达数10亿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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