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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12日 11:51 天津日报 本报北京电记者近日获悉,湖北省歌剧舞剧院状告蓝田公司侵犯其著作权一案已被武汉市中级法院受理。 原告起诉书称:1959年9月,为向国庆10周年献礼,湖北省歌剧舞剧院组织创作人员进行职务创作并出演歌剧 《洪湖赤卫队》,原告对这一戏剧作品享有著作权。但自去年上半年起,被告未经原告许可,以营利为目的,擅自抄袭使用《 洪湖赤卫队》歌剧中的主题曲“洪湖水,浪打浪……”,为其生产的野藕汁产品制作电视广告,在有关媒体每晚的黄金时间播 出。 原告从电视上看到此广告后,于今年6月向被告发出《法律意见书》,要求其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损失。被 告收到此意见书后,答应愿意与原告沟通并停止播出该广告。但被告随后又继续在有关媒体播出产品广告片。为此原告诉请法 院判令中国蓝田总公司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刘雄 宋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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