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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晨报


合作伙伴为钱反目 电影《我爱恶棍》引发官司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1月31日 04:45 北京晨报

  晨报讯:为拍摄故事片《我爱恶棍》,北京黑天鹅影视文化制作中心和大潮房地产开发中心曾签订合同书,约定由“ 大潮”投资,一年后,“黑天鹅”归还投资成本并分享利润。可《我爱恶棍》制作、发行完成后,“黑天鹅”不但没与“大潮 ”分享利润,就连投资款也未返还给“大潮”。日前,“大潮”将“黑天鹅”及对其负有管理责任的北影厂告上了法庭。

  1995年,北京黑天鹅影视文化创作中心筹拍故事片《我爱恶棍》,经北京电影制片厂同意,并报有关电影事业管 理部门批准,刻制了一枚“北京电影制片厂北京黑天鹅影视文化制作中心《我爱恶棍》摄制组”章。1月6日,《我爱恶棍》 导演、曾饰演过宋美龄的张晓敏代表“黑天鹅”与大潮房地产开发中心签订合同书,约定由“大潮”投资人民币500万元, 拍摄《我爱恶棍》,期限为一年,一年后,“黑天鹅”归还500万元投资成本,利润双方各占50%。

  1995年3月,“黑天鹅”和北影厂签约合拍《我爱恶棍》,由“黑天鹅”全额投资、自行管理财务、提供剧本, 组成摄制组;使用北影厂人员、场地、器材设备等;全权代理发行,发行收入归“黑天鹅”,但需向北影厂交纳15万元管理 费;北影厂提供片头及厂标,影片列入该厂1995年生产计划,版权归双方所有。上述协议签订后,大潮房地产中心共给付 黑天鹅中心460万元。投资到位后,“黑天鹅”

  未向“大潮”通报影片的筹备、拍摄、送审、发行以及资金使用和利润产生等情况,北影厂对此也一无所知。北京市 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黑天鹅”依据和“大潮”签订的合同收取了投资款460万元,但因该合同关于“投资到位一 年后归还投资成本”的约定,违反了协议双方共享利润、共担风险的法律原则,属无效合同。法院判决“黑天鹅”应返还“大 潮”的460万元投资款;享有电影摄制生产权的北影厂对“黑天鹅”疏于管理,对“大潮”投资款的流失负有一定责任,应 承担赔偿责任。(廖厚才赵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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