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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ww.sina.com.cn 1999年4月17日 16:02 《精品购物指南》 对于有车族来说,停车场是一个需要常常打交道的场所,而令他们担心的是,近来在收费停车场丢失车辆或车上物品的事情并不鲜见。 在停车场提供的发票上,绝大多数都有这样的字样:“司机不离车,车物自理,丢失自负”;“车辆存放停车场内,只收占地费”;“本车场只 收占地费,请您保管好车内物品,丢失自负”。那么,收费停车场到底管什么?在收费停车场内丢了车或物品,停车场该赔吗?在很多车主心里 ,都有这样一些疑问。 刚买的电器就丢了 去年11月22日上午,消费者宁永刚先生在一家音响城购买了一台彩电、一台录像机,准备到附近的另一家电器商城再买一套家庭影 院。下午,宁先生到达电器商城,在门前的收费停车场停车,交了一元钱的停车费。在里面逛了十几分钟后,宁先生碰巧听到有人提醒同伴小心 车里的东西,这才想起自己车里还放着刚买的电器。等他跑到停车场时,车后面的玻璃已经被撬开,价值一万多元的两件电器全部失踪。 时隔五个月,宁先生的两件电器既没有找到,也没有得到他所期待的赔偿。“我与商城从去年交涉到现在,他们说这属于治安问题,保 安只管疏导车辆,保证车子别碰了剐了的,商城管不了那么多。还说收费票据上明确写着收的仅是占地费,车物自理,丢失自负。再说车里究竟 有什么东西也无据可查。”为了通过法律手段还自己一个公道,宁先生找过好几家律师事务所,“没有一家愿意帮我打这场官司的,也许是丢的 东西价值太少了。”宁先生苦笑着说。他认为商场必须负责任,“老百姓到商场购物,最一般的安全保障应该能得到吧,否则就不要收这个钱, 收了费,就应该提供服务。”据宁先生讲,在这家商场的停车场,以前也丢过东西,包括一些商户的,停车场都没有赔。 据市消协投诉部的记载,一月份曾有一位齐先生投诉,他在一家商场购物停车时,车胎在停车场内被划破,商场物业处也以存车费是占 地费为由拒绝赔偿。 停车场有自己的说法 翠微大厦物业部门的赵先生承认发票上“有毛病,国家规定了任何单位无权出租土地,这钱到底是占用土地费还是保管费很难说。”不 过,他表示,“这事太复杂,车里的东西肯定是不会赔的,要是车丢了……”当记者追问时,赵先生笑着说,“反正难着呢。” 在城乡贸易中心停车场,记者看到车辆被几位工作人员引导着来去,比较有秩序。负责这一片停车场的张先生告诉记者,这里丢过几辆 车,所以现在工作人员都会在收停车费时提醒车主,贵重物品最好不要放在车上,以防丢失。据张先生介绍,大的停车场里都可能有一些专门伺 机行窃的人,前几天一位司机刚刚下车站了一会儿,车里的包就没了。“防不胜防,一方面,我们的工作做细致点儿,一方面大家也应该多注意 ,别留下可乘之机。”张先生说。 记者找到了北京市海安达停车场,海淀区大约一半的停车场归这里负责。负责人刘德元先生首先表示,“现在停车场总的管理水平都不 高,这几年车辆发展太快,管理可能有些跟不上,这才出现一些车辆或物品被盗的事情。”不过,对于出事后停车场是否应该赔偿的问题,刘先 生肯定地说,“不应该赔,既没有国家的法律法规,又没有主管部门的规定,再说以一元钱的停车费赔偿几十万的车,我们没有办法。”据刘先 生介绍,从1995年开始,他们已经向保险公司投保,不过所保范围大约只占20%,“每个车位一年45元钱,我们哪有那么多钱呀。” 停车场应保证车辆安全 “应该赔。”中消协武高汉先生的意见非常明确。他认为,土地是国家的,收费停车场无权出租,收的只能是管理费。而责任、权利和 义务应该是对等的,既然收了费,就应该担负起看管的责任来。武高汉提醒消费者,由于目前法律上的一些空当,有关方面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造成一些经营者有空子可钻,如果消费者法律意识也淡漠的话,将会给自身带来损害。 北京市消协投诉部有关人士认为,收费停车场“车物自理,丢失自负”之类的说法对于消费者是不公平的,既然在这里存了车,停车场 就不能以各种理由推卸自己的看管责任,更不能以单方面的约定对消费者的损失不闻不问。但是,收费停车场到底该负多大的责任,在有关法规 中也没有详细的规定,同时究竟丢失了多少物品也不好确定。市消协建议最好双方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消费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安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关安平先生对这个问题阐释了他的看法。“在没有具体法规提到时,从《民法通则》看,属于类似保管的行为,但 不是典型的保管合同。”关律师认为要看几种情况:第一,因为什么丢的,对于那些难以识别是否盗窃的行为如利用假钥匙等等,车场无责任; 第二,如果是撬开等非正常行为,则车场没有尽到一般的照管义务,应负责任。关律师提醒消费者,按照一般常识,车里是不应该放贵重物品的 ,英美法律认为,正常人所能想到的如果没有注意到,那么在法律上不给予支持。同时按照新的《合同法》规定,总的原则是审慎,其“合同过 失罪”便强调双方签约的时候如有过失,那么是要负法律责任的,所以像读者宁先生这样的事情他自身是有责任的。对于停车场来讲,这种义务 不像仓储保管义务那样充分,但是停车场有巡视、巡查的义务,在后面拿走东西属于异常行为,停车场应该是有责任的。 关律师告诉记者,在英国,停车场尽的义务是很完善的,不仅负责停车,还会把车擦干净,丢了车是会赔的。在我国,这个问题属于立 法尚未涉及到的领域,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进行地方立法也是一个切实可行的办法。 中国政法大学经济法系教研室周云老师同样认为这个问题非常复杂。“从停车这种关系来看,应属于保管合同,单方面声明是无效的, 违背了公平原则。”周老师解释道,《民法通则》最基本的原则就是公平原则,同时新《合同法》对“加重他人责任,免除自身责任”等等明显 的不公平约定是不予承认的,而“不承担任何责任”的声明显然是不公平的,因此是无效的。对于到底是保管还是出租,周老师认为,用场地使 用权出租来解释不是十分合适,同时对消费者也不公平,在性质上倾向于保管。按照《土地管理法》规定,土地归国家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均 无权出租。周老师告诉记者,社科院一学者也曾提出,场地出租合同是无效的。 据悉,新《合同法》将于今年10月1日生效,在现行法律尚未做出规定、而即将实行的法律中有规定的情况下,可以参照新法适用。 很多法学专家认为,按照一般的民事习惯,停车场应保障安全。 停车场也应该学会规避风险 当车辆或车内物品丢失时,停车场与保险公司无疑在利益上是紧密相连的,记者咨询了几家开办车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公 司北京分公司车险部的有关人士似乎对这个问题还不太了解,表示严格按照赔偿规定执行,该赔的就赔。太平洋保险公司一位高先生告诉记者, 他们曾遇到过这类问题,也向有关部门咨询过,说是占地费,就赔了。华泰保险公司营业总部的韩先生告诉记者,从保险原理上看,如果确实由 于外来因素造成的,那么应由保险公司赔偿。其中,可以有“代位求偿”的行为,即被保险人向停车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在赔偿了被保险人之 后,再向收费停车场要求赔偿。除去除外责任,包括绝对责任如战争、骚乱,相对责任如自燃等等,都可以要求赔偿。韩先生表示,停车场到底 管什么现在是一个说不清楚的问题,这也是令保险公司十分尴尬的地方。 据报载,在北京、上海、广州、珠海等地已有一些收费停车场到保险公司投保,每个月停车场向保险公司交保费,如果在停车场发生丢 车事件,那么由保险公司赔付。停车场和保险公司在签订保单时约定一个上限,设定最高赔偿金。采访中华泰保险公司韩先生也透露,目前已有 收费停车场向保险公司投保“停车场责任险”,对于停车场来说,此举应该可以规避风险,转移风险。 北京市物价局办公室赵主任表示,对于这个问题,他们已有所关注,目前正在研究,有可能过一段时间会有相关的规定出台。令人安慰 的是,发生在广州市的一起收费停车场丢车事件已经有了结果,停车场收了五元钱费用,最终赔了80万。尽管这可能只是很少的例子,但毕竟 让有车族吃了一颗定心丸。本报记者 王月心 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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