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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险保多赔少该不该?

http://www.sina.com.cn 2000年3月17日 16:25 南方周末

  很多保户有一个直觉,我们有的保险公司不仅服务上差一点,有些保险条款也不太公平,只是由于保险公司所持的规 定都是政府制定的,细究起来那些专业术语普通人也没法看懂,很多人只好叹声气,算了。

  1999年,本报报道了几例车辆险“保多赔少”的官司,结果发现,几例判决包括终审判决都宣告保险公司败诉。

  案例一,1997年6月,安徽蚌埠市中级法院对出租车主刘某诉太平洋保险公司案的终审判决。1995年11月 ,刘某向“太保”投保车辆损失险,合同约定:重置价值4万元,保险金额4万完,保期半年。保期内,车遇火被毁。“太保 ”委托价格部门评估认定,该车出险时实际价值只有2万元,应以2万元为基础,扣去免赔20%后计赔。当时的主管部门中 国人民银行也这样认为。但法院一审、二审均认为,这单保险属于定值保险,即已约定了保险价值(重置价格),车辆全损时 ,理应获得全赔(另扣20%免赔额)。

  案例二,1999年12月8日,河北保定市中级法院对李国际诉平安保险公司保定支公司的终审判决。这一保单上 同样约定了等额(6万元)的保险价值与保险金额,同样符合全损条件,同样也是保险公司认为只能按该车出险时的实际价值 计赔。法院同样认为应该按保险金额计赔。

  案例三,今年1月11日,云南昆明市盘龙区法院对一诚律师事务所诉中保财产保险公司案的一审判决。法院同样否 决了保险公司按实际价值计赔的主张,认定应按保险金额计赔。

  上述3例判决中,三家保险公司的看法其实都代表了保险业主管部门的观点,又都被人民法院予以否决。保险公司对 此大喊冤枉。

  事已至此,人们不能不想到,保险业的内部规定和操作是否也应该作出相应的更改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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