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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经营者的信息披露义务如何履行。 “消法”明文规定,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但若 汽车销售商没有如实、全面地提供商品信息,或者其是否履行提供真实信息的义务难以判断,法院能否根据“消法”的主旨向 消费者倾斜,支持其退车主张,司法实践尚难令人满意。 案例一:退休干部张志忠委托其子张耕,从北京光华汽车贸易公司购得一辆降价吉普车,随后发现此车出过事故 (售车发票上注明“库存处理”),提出退车无果,便诉诸法院。诉讼中售车时在场人员提供证言,证明被告明确告知出售的 是事故车,一审法院据此判决张志忠败诉(现已改判)。如果相信人证甚于相信书证、发票和合格证,法律的严肃性何以体现 ? 案例二:某公司张双泉于1995年参加市政府超标汽车拍卖会,闻所拍卖师介绍其中一辆奔驰车是1983年 出厂,行驶21万公里,便应价买下。三年后方知此车出厂日期为1977 年,于是依据“消法”起诉市拍卖行,要求退车 。法院认为:被告已将该车行驶公里数告知竞买人,原告可以对其行驶状况作出判断,判决驳回张双泉诉讼请求。张先生为此 一肚子委屈:如果当初知道是1977年出厂,谁买这车!拍卖行则坚持说:汽车用户只应关注“登记日期”,按照行业惯例 他们只公布这方面的信息。 2.厂商怎样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私家车主要求退车主张得到法院支持,能够获得的赔偿也比较有限,耽误用车的损失先不提,精神损失更别想, 甚至连误工费、交通费都拿不到,如前述张志忠案就是一例,本市地方性法规(“消法”实施办法)中本来有赔偿误工损失的 规定,赔偿交通费、其他损失也有案例可循,但各法院、法官掌握赔偿范围、金额的尺度不统一,差距较大,消费者选择打官 司,有时候得失不相称,甚至伤神费力、得不偿失。 3.能否为私家车主提供及时有效的救济途径。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经营者侵害时,可以选择协商、调解、行政处理、仲裁、诉讼等途径讨回公道。由于汽车 消费法律环境欠佳,厂商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形式不明确,对于 “较真”的私家车主来说,通过诉讼寻求解决之道,是不 可避免的结局。而打汽车官司并不容易,单是等待的时间、耗费的精力,就令意志薄弱者望而止步。如果纠纷不能迅速、公平 、有效地解决,消费者无法获取法律的充分保护,势必会激化矛盾。因此,汽车消费案件处理上应适当专业化,解决的渠道必 须畅通无阻。夏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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