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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涉嫌传销 哈尔滨工商部门已经介入调查

http://www.sina.com.cn  2009年07月03日19:01   黑龙江晨报

  导语:东北网6月26日讯 日前,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因涉嫌传销被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调查。

  23日10时许,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在接到举报后,对位于红军街15号的雅芳(中国)有限公司黑龙江分公司进行突击检查。检查中,工作人员认为雅芳黑龙江分公司涉嫌传销,依法将该公司的电脑查扣并将部分公司文件拿走调查。

  哈尔滨市工商局南岗分局工作人员接受记者采访时证实,根据我国《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雅芳公司在经营上有传销特征,工商部门将做进一步调查。

  记者随后致电雅芳(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总部,企业事务部相关负责人翟晨否认工商部门检查是因为公司涉嫌传销,并称,“这只是一次例行检查”。

  根据举报人反映,雅芳公司让雅芳专卖店发展直销员,发展的直销员达到一定数量,雅芳公司会给专卖店每月2500元的奖励。直销员每人每月需认购300元的货物。如果直销员连续3个月销售额达到了600元,雅芳公司还将给直销员所属的专卖店主每人每月60元的奖励。专卖店还可发展下线专卖店,可从发展的下线专卖店获得销售额0.6%到1.8%不等的收益。

  美国雅芳产品有限公司1886年创立于美国纽约,是世界性的美容化妆品及相关产品的直销公司,于1990年进入中国,成立了雅芳(中国)有限公司。

  新闻链接

  2005年11月1日开始实施的《禁止传销条例》中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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