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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命名特效不再 众多产品需要改新名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3月02日07:50  大洋网-广州日报

  导语:化妆品命名有新规,名称中禁止暗示医疗作用,在售众多化妆品需要改新名。

众多化妆品都需要改新名
众多化妆品都需要改新名
化妆品命名新规出台对消费者是佳音。(新华社发)
化妆品命名新规出台对消费者是佳音。(新华社发)

  自今年2月5日起,化妆品命名再也不能使用“纯中药配方”、“药用面膜”、“瘦脸洗面奶”等名称了。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根据新规,化妆品命名不能提疗效,也不能用古代医学名人名字等作为化妆品命名。

  昨日,记者在深圳市场走访发现,目前很多在售化妆品都使用了“活肤”、“抗敏”、“去皱”、“特效”等禁用语。据悉,新规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随着新规的实施,众多在售化妆品需要重新命名。

  化妆品名字不能随便取

  根据国家《化妆品命名规定》及《化妆品命名指南》,要求化妆品命名简明、易懂,符合中文语言习惯,并不得含有误导、欺骗消费者的内容。

  在化妆品名称中禁止表达的词语包括11大类

  1.绝对化词意:“特效、全效、强效、奇效、高效、特级、换肤、去除皱纹”等。

  2.虚假性词意:宣称产品“纯天然”。

  3.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抗菌、抑菌、除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毛发再生、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

  4.医学名人:“扁鹊、华佗、张仲景、李时珍”等。

  5.医疗术语

  还有其他6类词汇。

  走访:

  夸大效果的化妆品仍存在

  记者走访了多家商场以及超市发现,仍有不少化妆品依然打着相关字样,还有的化妆品尽管命名上符合规定,但是在具体介绍中仍然打擦边球,有夸大产品功效的嫌疑。在屈臣氏超市里,一款美白洁面乳,其产品包装上标注有“持续美白,让你没有变黑的机会”等宣传。而某产品的“极致BB霜”,则被描述为“神奇出水配方,超强保湿”。

  而在一些知名品牌中,也有“复颜”、“特效”等字眼出现,像欧莱雅的“复颜抗皱紧致霜”、玉兰油专柜的“特护修纹眼霜”等产品也在销售。

  案例:

  退红血丝产品没疗效

  因为小时候在北方生活受过冻伤,周小姐的两颊总是布满红血丝。为此,周小姐坚持用在药房流行的法国某著名药妆品牌的祛红保湿系列,“没看到明显的效果。”

  周小姐向记者介绍,吸引她购买这些化妆品的首要原因就是这些化妆品的名称,都是以“祛红保湿”或者“红血丝修复”等命名,给她的感觉就是产品对红血丝修复治疗有明显效果。而且,她长期使用的品牌在药房销售,促销员都将药妆作为其特色,强调其公司拥有专门医学护肤研究室,促使她购买产品。

  规定解读:

  化妆品命名不能提疗效

  记者了解到,在《化妆品命名规定》的禁用名单中,医疗术语、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位列其中,也就是说化妆品不能提疗效。

  化妆品不是药品,我国的化妆品法规也从未出现“药妆”的概念。我国把化妆品分为非特殊用途化妆品和特殊用途化妆品两类。现行的《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明确规定了特殊用途化妆品的类别,即用于育发、染发、烫发、脱毛、美乳、健美、除臭、祛斑、防晒的化妆品。条例还规定,化妆品标签、小包装或者说明书上不得著有适应症,不得宣传疗效,不得使用医疗术语。

  现在医学美容与药妆非常流行,专家表示,《化妆品命名规定》将对转变“妆药模糊”的现象发挥积极作用。为了指导化妆品生产企业规范命名,《化妆品命名指南》既明确了禁用语,还规定了可宣称用语。例如健美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健美、塑身等词语;祛斑类化妆品名称可使用祛斑、淡斑等词语。

  牙膏命名也不能涉药

  根据我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牙膏也被纳入化妆品管理。

  昨日,记者在深圳一家大型超市见到,某品牌最新上市的“专效抗敏”牙膏陈列在柜,吸引着消费者的光顾。根据新规,“抗菌、抑菌、解毒、抗敏、祛疤、生发、减肥、溶脂、瘦身、瘦脸、瘦腿”等明示或暗示医疗作用和效果的词语也被禁用,该品牌的牙膏命名显然不符合规定。

  根据我国《〈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实施指南对口腔护理用品功效宣传的规定》,要宣传“防龋固齿、抑制牙菌斑、减轻牙龈有关问题、缓和牙齿敏感等”,则必须是在经过有关部门认可的功效验证和安全性评价的情况下,有充分科学依据才能使用。

  深圳药监局:

  及时通报化妆品监管信息

  统计显示,1980年我国化妆品工业生产销售额为3.5亿元;到了2007年,销售额飙升至1200亿元。深圳市药监局介绍,尽管深圳生产产值不高,但在流通领域销售量较大,而化妆品的安全问题又备受关注。

  对于目前仍存在的一些有“特效”等字样的产品,据介绍,该规定发布前已批准或备案的产品可继续使用原名称。而到期需要延续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对产品中文名称进行审核。要求保留原产品中文名称的,应当在延续时同时提出申请,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核同意后,可使用至下一个有效期结束。据介绍,本规定发布前已经受理的,按照原规定执行。

  深圳市药监局表示,该局每年都开展化妆品非法添加专项筛查行动,同时还建立的企业信息监管数据库,并向社会通报化妆品监管信息,以监管存在的“盲点”和空白地带,提高监管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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