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骚扰到底如何定性
由此来说,正是可能因为对“性骚扰”的界定和取证难题存在困扰,才导致很多被骚扰者在遭受侵害后,选择了缄口不言。那么“性骚扰”这个概念到底是如何界定的呢?
1975年,美国联邦法院第一次把性骚扰定义为“被迫和不受欢迎的与性有关的行为”
,并将其作为一种性歧视而加以禁止。美国女权主义者麦金农教授是提出“性骚扰”概念的第一人。他的定义是,处于权力不平等关系下强加的讨厌的性要求……其中包括言语的性暗示或戏弄,不断送秋波或做媚眼,强行接吻,用使雇工失去工作的威胁作后盾,提出下流的要求并强迫发生性关系。
而根据中国的实际情况,我国著名性学研究专家李银河在今年3月分接受媒体采访时,认为在中国,跟“性骚扰”有点接近的叫做“猥亵妇女罪”。
根据段建国律师的解释,猥亵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方面的行为为目的,用性关系以外的方法实施的淫秽行为。猥亵妇女,是指对妇女的抚摸、亲吻、搂抱,用下流动作或淫秽语言调戏妇女等行为。如果情节恶劣,就构成猥亵妇女罪。
我国著名法学专家崔克立认为,性骚扰首先是“不受欢迎的,带有性色彩和性侵害成分,侵害女性人格尊严”的行为。而对于其他譬如发谈论性话题,等性色彩比较明显的行为能否构成性骚扰,则主要在于接受者的反应。周正也表示,对性骚扰的界定最关键的是接受者是否愿意,只要实行骚扰者的行为、语言让接受者心理和行为上十分抗拒,就可以把这种行为认定为“性骚扰”,并可以采取法律手段讨回公道。
不过,这几位学者都对美国的“性骚扰”概念十分认同,他们都认为“性骚扰”应主要界定为“职场性骚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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