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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检:徘徊在法律的十字路口(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9月21日17:23 《婚姻与家庭》

  困惑二:

  婚检机构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发生在东阳的另一个婚检故事曾经轰动一时,其耐人寻味之处在于:故事引发的官司再次向社会提出了另外一个法律困惑:婚检机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应该是怎样的?

  前不久,东阳市女子吴馨菊以南马中心卫生院婚检失职为由,将其告上法庭并索赔20万元。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呢?记者来到了东阳市南马镇,几经周折,在当地妇联的帮助下,找到了吴馨菊的下落。然而,拨通了手机后,她却无论如何也不想和记者见面。小吴在电话里说:“我不想再提当初的事情了,现在我已经找到了新的情感归宿,每天接送孩子,觉得非常幸福……”我提出可以不再采访那件事了,只是简单见上一面。她连着说了几个“对不起”后,挂上了电话……虽然我已经拿到了她家的具体地址,但真的不忍心再去打扰她平静的生活了。

  此后,我先后去了吴宁镇和

横店镇走访了东阳市人民法院的吴法官、曾采访过该案的当地记者、和为案件提供代理的民间律师潘秀明,从他们的讲述中,大致了解了事情的来龙去脉——

  今年32岁的吴馨菊是浙江省东阳市南马镇南马村人,1995年从中国药科大学毕业后,来到某化工公司,当了一名技术员。1998年正月期间,经同学介绍,她与祖籍东阳、在杭州某大型国有企业担任技术员的陈天郁认识,并确立了恋爱关系。在以后的几个月,两人虽然分隔两地,他们的感情却是与日俱增,很快就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同年的10月2日,她与陈天郁到东阳市南马中心卫生院接受婚前检查。10月9日,两人持婚检证明在南马镇政府进行结婚登记,并于1999年正月初八按照家乡习俗举行了婚礼,蜜月之后,丈夫就回杭州上班了。美中不足的是他们过着两地分居的生活。

  1999年7月10日,吴馨菊突然接到丈夫从杭州打来的电话,称自己得了肝癌,现在住在医院里。吴馨菊听到这个消息犹如晴天霹雳,她放下电话急匆匆赶往杭州看望丈夫。吴馨菊想不明白:结婚才半年多,婚检时丈夫身体还好好的,怎么一下子就得了绝症?在医院吴馨菊急切地询问丈夫的主治医生:“几个月前我们婚检时他身体还好好的,怎么突然得了肝癌?”

  医生答复说:“怎么可能是好好的呢?陈天郁患乙肝已经有7年时间,患肝硬化腹水也有4年时间……”当年11月,陈天郁病情严重不治而亡。后来,吴馨菊才了解到,陈天郁的既往病历表明其曾患有被列为一类传染病的乙肝和肝硬化腹水已有数年之久,而婚检时南马中心卫生院并未对陈天郁作这些检查,出具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中,在“指定传染病”和“严重遗传性疾病”两栏中未签署任何检查结果,只在“有关精神病”一栏中写了个“无”字,而在“医学意见”一栏上又写上了“能结婚”。吴馨菊认为卫生院婚检失职导致她身心受创,遂把卫生院告上了法庭。

  这起官司作为浙江省首例状告婚检机构的典型案例,曾引起过强烈反响,中央电视台、中国妇女报等许多媒体均进行过报道。此次,记者专程来到如今已翻建一新的南马中心卫生院,发现这里已经没有了婚检的服务项目。不过,在这里工作了20多年的院办包主任,还是介绍说,当初我们这里的婚检,只是一般性的健康检查。如果没有专门设备,在病人未叙述病史的情况下,不可能查出肝癌这种绝症的。况且那种病发展快,一般3到6个月就会致人死亡。

  经过漫长的审判过程,法院最后的判决和包主任的说法颇为吻合,东阳市人民法院“东民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书》”判定吴馨菊败诉。法院认为:“被告南马中心卫生院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条款规定的检查项目,对原告进行婚前医学检查,该婚前医学检查证明与陈天郁患肝癌死亡没有因果关系,也未构成对原告的侵权行为。”

  这个案子向我们提出了一个关于婚检机构的责任问题。我们可以看到,这位当事人首先是被他的丈夫欺骗了,婚检之前,他丈夫的病历中就有肝硬化的记载。如果没有婚检,无论是强制的还是自愿的婚检,她必须承受这个事实。但是有了婚检就不一样了,婚检机构出具了证明,就承担了一份责任。现在作为被告的婚检机构认为他们不负有过错责任,理由是男方自己在婚检表中否认曾有肝病史,且在既无病历又没有临床表现的情况下,医生不可能下肝癌的诊断。如果这种理由成立,那么婚检,至少在堵住无明显临床表现的病症方面,其实是靠不住的。

  无独有偶,记者注意到,一段时间以来,在全国曾有过几起当事人状告婚检机构的案子,最后判决的结果,都和上述案件大同小异。

  像肝硬化、精神病等疾病,在婚检中由医师在暂短的接触中发现,并作出证明,这本身就有一定的风险。婚检机构在客观上无法完全承担证明责任,而逻辑上不能不承担证明责任,这就是婚检在某些疾病检查方面的尴尬处境。在大量婚检机构实际上不能承担某一种疾病的检查的情况下,却偏偏要其出据证明,打起官司来再由法院进行“免责”判决。这种“我可以检,但检了不负责任”的情况还会持续多久呢?

  编后:

  婚检作为事关广大婚龄男女幸福的大事,在法律上必须要有一个明确的界定。从本文的案例来看,首先,婚检的必要性先应予以约定,是遵循“新法优于旧法”的理论,突出“自愿”原则,还是体现“行政立法不得抵触法律”的理论,坚持婚检的原则性,是第一个必须要需要解决的问题;其次,几桩婚检机构在司法诉讼中获胜的事实,似乎已经为后来的司法实践提供了判决参考。是调整婚检内容,以适应国家赋予的法律责任,还是填补法律真空,让婚检机构实至名归呢?看来,婚检率大幅下跌不是偶然的,法律概念的含混和观念的模糊,给实际工作造成了诸多麻烦。我们一方面要大力号召广大年轻人配合医院圆满完成婚检,以建立双方和后代的第一个健康屏障;另一方面更应该呼吁立法机构协调运做,尽快明晰相关的法规条文,让法律走出困惑。(文图/本刊记者 棹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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