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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不一定拥有“双休日”(2)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9月04日11:27 申江服务导报

  该有的也不能少

  1、“不坐班员工”照拿加班工资

  典型个案:余小姐在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当业务员。后被单位裁员。余小姐要求公司除补偿一个月工资以外,还要支付她“十一”加班工资4000多元。但公司认为他们采取的是
基本工资加上业务提成,余小姐加班也是为了做成一笔单子,她的报酬已经通过业务提成体现了,所以不同意支付。结果,仲裁机构还是支持了余小姐的请求。

  根据《上海市企业工资支付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

  (一)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工资;

  (二)在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工资;

  (三)在法定休假节日工作的,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标准的300%支付工资。此外,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实行不定时工时制的用人单位,在法定休假节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也应按照3倍工资标准支付。

  2:调休还是加班费?员工说了算

  典型个案:徐先生是一家高科技企业的工程师。2004年10月国庆长假期间,因企业经营项目需要,徐先生连续加了7天班。按照企业规定,徐先生可以调休1个星期,但徐先生只休息两天就回来上班了。2004年12月,徐先生与公司领导不和被迫辞职,但公司一直不愿支付徐先生的加班费。徐先生不得已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尚未调休完毕的加班工资。但公司却认为调休的权利已经交到了徐先生手上,是他自己放弃。最后,仲裁机构还是支持了徐先生的诉讼请求。

  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我国法律规定了劳动者每月和每周的最长工作时间。

  由于工作特殊情况需要加班,用人单位必须给劳动者安排休息。但实践中不少单位常常在安排员工加班后全部安排调休,以此代替支付工资报酬。

  其实,员工加班后是选择调休还是索要加班工资完全应由自己来决定,单位无权强行摊派。如果员工不愿意调休或者解除

劳动合同前尚未调休完毕,单位理应按照原先加班的对应时间支付加班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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