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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沈阳遭侵权法院判赔一万三 表示仍要上诉(图)

http://www.sina.com.cn  2010年09月03日19:00  沈阳日报

  导语:记者9月2日从市法院获悉,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一审宣判: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被判立即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000元。目前该案正在上诉期内,小沈阳表示将要上诉,但还未提起。

小沈阳打“侵权战”
小沈阳打“侵权”

  小沈阳要价20万

  4月21日,小沈阳状告三家单位侵犯其表演者权案在市法院开庭审理,这是小沈阳全国维权(预计将有15个官司)的第一个案例,引起了诸多媒体的关注。小沈阳诉称:被告辽宁广播电视音像出版社(以下简称辽宁音像)出版发行、被告沈阳莎梦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莎梦公司)总经销、沈阳家乐福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家乐福公司)销售的名为《转王小沈阳PK孙小宝》的光盘,属于未经其授权,擅自出版、发行和经销。小沈阳要求三被告停止侵权、发表致歉声明,并支付赔偿金及维权的合理开支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被告称小沈阳要价太高

  出庭参加诉讼的莎梦公司总经理霍燃叫苦不迭:“当时只怪没有法律意识,没签同意录像的合同,用合同保护自己。但是在当时,行规就是‘一次一结算’。当时小沈阳一场演出的最高价码才200元,我们给他500元,这就应该包括他同意录像的钱,现在小沈阳反过来索要高价赔偿。”

  霍燃还谈到了即将开始的全国诉讼,“小沈阳就那几个节目,我们把它放在不同的光盘里,每个光盘就要索赔20万,这合理吗?”

  而辽宁音像、家乐福公司也均认为自己未侵权。

  法院认定制作方侵权

  法院认为,小沈阳作为涉案作品的表演者,在著作权法规定的保护期限内,依法享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的权利;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和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的权利。他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复制、出版、发行涉案的节目,否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告辽宁音像、莎梦公司在未经小沈阳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享有表演者权的作品制作光盘出版、发行,侵犯了小沈阳的合法权益,依法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因家乐福公司已提供了商品的合法来源,主观不存在过错,现已停止销售行为,小沈阳对其提出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赔礼道歉请求被驳

  对于小沈阳主张被告赔偿20万元的请求,法院认为,虽然小沈阳提供了与他人签订的作品使用许可合同作为赔偿依据,但尚无证据证明该合同已经实际履行完毕,因此仅以使用许可合同不足以证明其损失。鉴于小沈阳的实际损失难以确定,法院酌情确定赔偿数额,同时对于小沈阳因本案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因三被告的行为并未侵害小沈阳的人身权利,因此小沈阳要求三被告赔礼道歉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院判决莎梦公司、辽宁音像立即停止侵害小沈阳对其表演的《拯救》、《情人》、《山丹丹花开红艳艳》、《从头再来》、《一天到晚游泳的鱼》、《大话西游》、《女驸马》、《谁说女子不如男》、《离家的孩子》所享有的复制、发行权;二被告共同赔偿小沈阳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1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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