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据报道,台湾某媒体前年报导舒淇出席活动穿着隐约露点,并刊登她多年前的清凉写真照,引起舒淇不满,她认为该媒体侵犯她的肖像权,报导让人误认她专门拍摄三级片,提告求偿。一审她获判赔60万元台币,但台湾高等法院认为此报导符合新闻自由规范,昨逆转改判免赔定谳。
被告媒体当报导舒淇出席上海哥斯达邮轮启航仪式时,疑不慎走光,并刊登2张舒淇15年前拍摄的写真照片,注明“从三级片女星出身,网路上至今仍有不少当年拍的写真集和三级片的内容”,舒淇认为她的肖像权受损。但高院认为,舒淇16年前同意由《阁楼》拍摄写真后,照片肖像权已不属于她, 她若真的拍过裸照或三级片,就算是过去式,但她是公众人物,报导内容也具新闻价值。昨舒淇助理Jason仅表示“我们还不知道这个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