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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侃:找情人和绿帽子的成本(2)

http://www.sina.com.cn 2005年05月04日14:26 新华网

  法庭判决这位捉奸的妻子“侮辱罪名”成立。

  媒体并没有报道,这名犯了侮辱罪的妻子,是不是要求离婚,是不是要求“过错赔偿”。

  如果提出了这样的要求,法庭该如何判决呢?

  2001年7月的《生活时报》报道,嘉兴一男子因为“包二奶”而起诉离婚,其妻子当庭出示了丈夫“包二奶”的证据(照片),并反诉索赔15万元。但法庭对这些照片的合法性没有予以肯定。

  而根据媒体报道的事例来看,为了所谓的“捉奸”,“第二者”(即合法的配偶)采用偷拍、跟踪等手段,有时甚至无所不用其极,已经明显侵犯了私人隐私,如果法庭采信这些证据,那么私人举证势必成为一阵风,“捉奸”行为只会愈演愈烈,结果可能

  是直接滋生了私家侦探业的兴旺发达。但是如果不采信,那么,如何有证据判断对方的“过错”?

  也许最合法的办法是,找我们的警察——毕竟,他们是人民的纳税钱养着的,人民的要求,应该考虑吧?

  二、赔偿额的不定性

  “过错赔偿”如何计算?法律并没有规定。我们看到的个案是,各地判决赔偿的数目各不相同:2001年6月28日人民网报道:

  福州市林某因重婚被判刑,出狱后起诉离婚。其妻陈某同意离婚,但是索赔“精神损失费”。

  根据法庭判决,陈某获赔15000元的“精神损失费”。

  2001年7月,上海对一起因为丈夫与他人同居导致婚姻破裂的离婚诉讼判决离婚,并且同意无过错方索赔20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请求。

  2001年12月,天津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第三者插足而导致离婚的案子,支持原告无过错女方要求赔偿5000元精神损失费的诉讼请求。

  另外,根据“司法解释”,婚姻中的无过错方,只能向自己的合法配偶索赔,而不能向婚姻以外的人索赔。

  就是说,想向第三者出气,在法律上是行不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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