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赛内容
第七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比赛内容包括:外表形象、身材比例、仪态表现、文艺素养、待人接物、表现能力、职业意识和创造力。
第八条
参赛选手外表形象、身材比例条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身高;
2、上下身比例;
3、胸腰臀三围比例;
4、头围与肩宽的比例;
5、五官比例。
第九条
参赛选手的仪态表现、待人接物、文艺素养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造型表现;
2、动作协调;
3、节奏感觉;
4、文化水平;
5、外语水平;
6、智趣水平;
7、艺术欣赏;
8、科普知识;
9、历史知识。
第十条
参赛选手的表现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以面部表情来诠释对作品的情感理解;
2、以身体造型来表现作品的风格特征;
3、以舞台气质把握时尚潮流;
4、以表演诠释文学内涵。
第十一条
参赛选手的待人接物和职业意识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和善、友爱、诚信与智慧;
2、礼仪;
3、与助理的配合状况;
4、团队合作精神,包括与参赛选手的合作关系;
5、对编导意图的理解程度;
6、各项赛事纪律意识。
第十二条
参赛选手的创造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2、对人文事物的看法和观点;
3、具有利用道具来表现艺术特点和风格的意识;
4、遇到困难的心理承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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