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比赛程序
第十三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由分赛区初选、分赛区预赛、分赛区复赛、分赛区决赛(分赛区是否需要半决赛视具体状况而定)和全国总决赛等阶段组成,其中全国赛区总决赛将在上海举行。
第十四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由各分赛区经过分赛区初选、分赛区预赛、分赛区复赛、分赛区决赛四个阶段完成,分赛区必须选送分赛区决赛的前三名选手参加全国总决赛。选送选手必须由分赛区承办方提供该选手参加分赛区所有轮次比赛的记分表和相关照片,组委会要求的其它资料,以及全国总决赛报名表一并递交。如发现有虚假、伪造、图片处理之确实情形者,大赛组委会有权核实并取消该选手参加下一轮比赛之资格,并对相应责任机构或责任人进行追究。
上述选送人数为原则人数,总赛区组委会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各分赛区选送人数进行调整,但必须按分赛区名次进行按优选送,其它所需资料不变。
第十五条
大赛组委会将组织国内造型师、资深模特教练、演艺经纪人、国际小姐、著名学者、艺术家、大学教授和影视明星等担任大赛各阶段评委。所有赞助商、协办商和承办商人员均不得参加任何评审工作。各分赛区之各轮评委应实现报大赛组委会同意。
第十六条
各轮比赛的评委数量必须是单数,各分赛区评委名单和相应资料应在该轮次比赛开始前7天由分赛区承办方递交组委会秘书处审核批准备案,仅限定在该轮比赛(分赛区决赛除外)当日在比赛现场对外公布,分赛区决赛评委,可提前3天对外公布。总赛区的评委名单将在该轮比赛前3天内公布,均不得提早。
第五章 奖项设立
第十七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入围全国总决赛的选手由大赛组委会颁发中国小姐风采大赛荣誉证书、单项奖杯。
第十八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设立最具人气奖、最佳爱心大使奖、最具演艺潜质奖、最佳健康仪态奖、完美肌肤奖、完美秀发奖、最受传媒欢迎奖、青春风采奖、最上镜小姐奖和最具才智奖等。
第十九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总决赛前12名获得者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总决赛冠、亚、季军由大赛组委会颁发荣誉证书、奖杯,并由组委会组织参观学习,同时由大赛组委会推荐参加世界小姐、国际小姐选举。
第二十一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入围全国总决赛的选手应在最终评选日起两年内,积极且无条件参加组委会主办或承办的相关演出活动、慈善活动及其它相关活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组委会和秘书处,有权无偿使用入围选手的肖像、影像等进行大赛(仅限于和大赛有关)的各类宣传推广活动,出版和发行相关资料和刊物。
第二十三条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在各分赛区的各阶段比赛中除分赛区报名费(各分赛区报名参加大赛的选手一次性缴纳报名费不超过100元/位)外,均不得向选手收取任何参赛费用。 参加总决赛的选手另有规定,原则上,以分赛区组委会承担为主,选手承担为辅。
第二十四条
2005年中国小姐风采大赛全部比赛,拒绝受过整容、整形或接受过变性手术的人员参加,如经举报后核实,将立即取消选手资格,报名费用不得退回。如进入分赛区复赛或决赛的,大赛组委会将对相关分赛区进行处罚。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组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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