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如果赛事要求参赛者通过网络或者其他方式提供参赛资料,参赛者必须保证:
(1) 参赛者必须认真阅读《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章程》,提供资料中不包含任何非法的或不适于发布的事项;
(2) 如需电子文件,一律以邮件或光盘刻录,以指定的文件格式和文件大小,进行递送,参赛者必须保证无病毒,发现病毒者将按弃权处理;
(3) 参赛者承认组委会有权发布和将该资料或其中包含的观念,应用于大赛或大赛的宣传工作中而不负任何责任和义务;
(4)参赛者同意不就所提供的资料对组委会进行任何追索,并保证在任何第三方就参赛者提供的资料对组委会要求追索时,参赛者将承担相应责任。除非评选需要,组委会将不对您所提供的资料作进一步的审查,并且只有参赛者对自己所提供的资料的知识产权及合法性负全部责任。
6、主办方和承办方,将尽力维护参赛者的参赛资料的安全,但组委会(含分赛区组委会)不能对因为不可抗力或网络安全问题等突发性、偶然性、不可预见性情况所造成的资料损坏、丢失及其他有关的直接、间接、附带、特殊或后果性的损失做出任何保证。即使发生这种情况,组委会不负责补偿参赛者的损失。
7、参赛者须同意:
(1) 严格遵守大赛组委会制订的比赛规则和其他一切相关规定;
(2) 不采取任何不正当行为干预比赛进程,操纵或影响比赛结果;
(3) 不影响或不阻碍其他参赛者的参赛内容和行为,不对其他参赛者采取任何不包括在合法竞赛范围内的行为。
(4) 不滥用比赛规则所赋予的参赛者权利。组委会(分赛区组委会)有权在有足够证据证明参赛者做出本条款声明禁止的行为时,做出独立判断,取消参赛者的参赛资格。
(5) 如选手进入分赛区决赛,比赛前应另行签定承诺书,承诺书将完全符合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章程所规定的相关事宜与精神。
8、组委会将负责制订比赛的程序和规则;决定比赛的时间、地点;设计比赛的内容和形式,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上述各事项做出相应的合理变更。本条所述各项均将在参赛通知同时向选手告知,参赛者须遵守组委会的安排。
9、组委会(含分赛区组委会)对比赛的合法举办以及公开性、公平性、公正性做出保证,大赛组委会对比赛规则和评选规则拥有最终解释权。参赛者在对比赛结果存有异议时,应将异议书面形式递交组委会秘书处,并由组委会根据比赛规则和评选规则做出最后裁定。
10、组委会(含分赛区组委会)将根据比赛举办的实际情况决定获胜参赛者可以获得的荣誉和奖励,并将公开颁发这种荣誉和奖励。
总决赛获奖者在获得荣誉和奖励的同时,经大赛组委会秘书处同意的情况下,有义务作为提供奖品赞助单位的形象代言人,宣传奖品赞助单位的产品及形象。参加全国总决赛的选手及获奖选手,在两年内必须参加总赛区主办单位组织的公益性及非公益性的活动。如拒绝承担前述义务,大赛组委会有权随时取消参赛全手之参赛资格或取消获奖选手之任何本次大赛的荣誉,并有权对所发出的奖品、证书进行追回。
11、由组委会(含分赛区组委会)组织拍摄的照片和影像声音版权归组委会所有,组委会有权将这些资料等在有关媒体(包括未来出现的媒体形式)发布而不需通知参赛者。
12、参赛者的姓名,形象,声明(陈述)及其更新、发展都有可能被拍摄及在现有的全球媒体(或今后出现的媒体)播出。以上这些资料的使用取决主办方和总赛区承办方。另外,参赛者同意本次评选活动主办方和承办方(含总赛区及总决赛)使用参赛者本人参赛过程的部分或全部内容,参赛者的一切个人及参赛资料有可能在媒体的本评选活动广告或节目中出现,包括但不限于电视,报刊,杂志,广播及互联网,参赛者不获得任何报酬。而主办方或承办方不得将上述资料应用于“非中国小姐风采大赛”之范畴;(本须知规定的其它状况除外)
13、参赛者一切行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而无论参赛者在何地,均应不可变更地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管辖。
2005中国小姐风采大赛组委会联系方式
电话:021-62788177*6003,6004
地址:上海市虹桥路1376号2105室 邮政编码:200051
直接投诉电话:021-62958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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