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比赛内容
第八条 中国职业时装模特选拔大赛比赛内容包括体态条件、感知能力、表现能力和职业意识。
第九条 参赛选手体态条件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身高;
2、上下身比例;
3、三围比例;
4、头围与肩宽比例;
5、五官比例。
第十条 参赛选手的感知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视觉感知能力——造型艺术基础;
2、听觉感知能力——声乐艺术基础;
3、综合感知能力——文化水平。
第十一条 参赛选手的表现能力主要从以下方面评价:
1、表情——对作品的情感理解;
2、造型——对作品的风格表现;
3、时代性——对时尚潮流的把握。
第十二条 参赛选手的职业意识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评价:
1、整理服装及换装速度;
2、整理发型及服饰技巧;
3、与服装助理的配合状况;
4、与同台模特的合作关系;
5、对编导意图的理解程度;
6、舞台纪律意识。
第四章 比赛程序
第十三条 中国职业时装模特选拔大赛由预赛阶段和全国总决赛阶段组成。
第十四条 中国职业时装模特选拔大赛预赛由大赛组委会委托职业时装模特委员会成员单位或相关机构、社会团体承办地方分赛区,组委会派评审团督察各分赛区决赛选拔工作,通过分赛区的选拔确定女模60名。
第十五条 中国职业时装模特选拔大赛决赛通过全国总决赛评选出10名中国院校时装模特新秀、10名中国职业时装模特和当届大赛的冠、亚、季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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