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职者吴女士应聘佛山一家公司财务人员,一路过关斩将,通过层层面试终于等到上班的机会。不料,签订劳动合同的时候,公司方面提出一个条件:乙方(吴女士)在公司工作的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是不得怀孕生育,否则视为违约……吴女士在向记者反映情况时表示,她宁愿不要这份工作,也不愿意接受如此歧视女性的条件。法律界人士认为,公司方面的条件从法律上讲属于无效合同条款。
招工规定可结婚不可生仔
“这样的公司对女性提出这样的要求,真是令人感到难以忍受,我就是不要这个工作也没有关系。”四川籍求职者吴女士告诉记者,几天前她从媒体上发现一招聘信息:一家广州医药品公司驻佛山办事处招聘业务人员和财务人员,学财务专业的她有相应的工作经验,于是前往报名应聘。
递交了应聘材料几天后,吴女士接到公司方面一名姓吴的经理通知去面试。吴女士凭借经验,顺利地通过了经理的面试,被告之次日上班并办理手续。
吴女士应约来到该公司,负责人在给她宣布待遇、劳动纪律和内部管理规定后,特意告诉她说,由于公司的人手有限,而且需要长期稳定的财务管理人员。同时吴女士很有可能在工作一段时间后,调到其他地方去,因此,公司有个规定,吴女士在工作的两年之内可以结婚,但是不能生育,否则,将被视为违反劳动纪律予以相应的处罚。负责人表示在随后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将注明这个条款。
吴女士表示公司这样的条件实在有些不近情理,甚至有些歧视性质。但是公司负责人声称这个条件针对所有的女员工,不可能为了一个人而改变。同时告知吴女士可以好好考虑。“免得到时双方都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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