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疑公司做法有违法规
尽管这份工作来之不易,公司方面开出的3000元底薪对吴女士来说有着一定的吸引力。但是吴女士最后还是决定放弃。她对记者说,自己如果年龄小,或许可能让步,但是她现
在已经25岁了,很难做到为了一份工作而保证在两年内不结婚生孩子。同时她强烈质疑公司的做法是否符合道德和有关法律规定。
而该公司经理则表示,这样的规定,对他来说没有什么值得讨论的,因为这是总公司的规定,作为一名中层管理人员,他只有执行的义务。公司的理由是生育子女而离岗、抚养孩子影响企业工作的连续性,增加了单位的成本支出。
同时他也透露,在吴女士之前,因为这个规定,有好几名通过应聘面试的女性求职者都没有接受而最终放弃。“但是公司老板有要求,因为财务岗位特殊,经常换人不利于管理,因此不能放弃这个规定。”该经理称,看来只有已经生育过的求职者才能接受这样的条件了。
违反法规应属无效合同
针对上述情形,广东省某律师事务所的王律师认为,如果真的存在这种硬性规定女性就业后在一定时间内不得怀孕的协议,即使女员工在形式上接受而签字认可,那么它在法律上是属于无效的合同条款,我国《劳动法》规定,女性有生育、生产的权利,同时享受法律赋予的休假等权利。用人单位无权以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更不能以此为由处罚当事人。(文/陈明 苟升)
[上一页] [1]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