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访人:本报记者 李丽辉
解读人: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负责人
从明年1月1日起,纳税人工资、薪金所得费用扣除标准将从每月800元提高到每月1600元,岁末年初个税标准咋衔接?国家税务总局负责人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出通知,
就个税征收新老标准衔接问题专门做了规定。按照规定,2005年12月31日(含)前,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在今年年底前入库,还是明年年初入库,均应按原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8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自2006年1月1日起,纳税人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新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每月1600元,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为了方便理解,这位负责人举例对此作了详细说明:
比如,某单位于2005年12月28日向一员工发放当年12月份的工资1300元,并扣缴其应纳的个人所得税款,在2006年1月5日缴入国库。由于该纳税人实际取得工资的时间是2005年12月31日(含)之前,因此,应适用800元的费用扣除标准来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即扣缴个人所得税25元。
如果该单位又于2006年1月9日向该员工发放2006年1月份的工资1400元,按照规定,这笔在2006年1月1日以后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可减除费用1600元,因此不用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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