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保障监察力度不足 劳动争议处理效率低
报告指出,由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力量不足,手段软弱,对违法行为查处不力,许多地方仅能对投诉举报的案件进行查处,没有建立有效的防范机制;对已经查处的案件惩处力度不够,达不到震慑违法用人单位的目的。各地普遍反映,目前实行的“一调一裁两审”制度,如果走完全部程序的期限,需要一年以上。劳动争议不能得到及时解决,直接影响了劳
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有的还引发了一些群体纠纷、集体上访事件。
报告建议:劳动保障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日常监察制度,定期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检查。各地要对限制劳动保障监察的做法进行一次清理,对拒不执行劳动保障监察决定的用人单位,工商部门一律不得通过年检。
要加大劳动争议处理工作力度,建立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探索在非公有制企业开展调解工作的新途径和新形式。增进各部门、单位之间的协调配合,工会、妇联等社会团体要在完善职工维权机制方面发挥更大作用。
何鲁丽分析说,上述问题的存在,主要是有些地方和部门对贯彻实施《劳动法》认识不到位,不能正确认识维护劳动者权益与发展经济的关系,甚至把牺牲劳动者权益作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还有一些地方对劳动保障执法设置障碍,规定不得到“重点保护企业”执法,劳动保障行政处罚必须经过“优化办”、“软环境办”批准等。有的执法司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劳动者比较冷漠,没有正确履行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报告建议,要加快制订《劳动合同法》、《社会保险法》、《劳动争议处理法》、《就业促进法等法律》,修改完善《劳动法》。研究在《刑法》等相关法律中,增加对欠薪逃匿等严重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使《劳动法》真正成为我国广大劳动者的保护法。(文/程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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