痼疾三:不上保险
处方:不上社保 随时走人受保护
新 草案第三十六条规定,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未提供合格的安全生产条件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四)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五)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无需通知用人单位。
老 1995年版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内的;
(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专家解读:劳动者在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下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这是对比草案和1995年版劳动法后最明显的一条。目前,以各种借口不给劳动者上社保的用人单位大量存在,劳动者很多时候都逆来顺受。新草案的新规定,使得受气的劳动者可以随时不打招呼就辞职走人,这就让那些不给劳动者上社保的用人单位多少受到制约。因为对一个用人单位来说,长期处在员工流动的形势下,企业要生存恐怕只有先稳定“员工心”。如何稳定员工心,无非就是保证员工的基本权益不受侵害,比如按时上社保,按时足额发放劳动报酬等。
痼疾四:适用空白地
处方:民办非企业也适用
新 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老 1995年版劳动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专家解读:草案其适用性比1995年版劳动法范围更广泛,其指向也更明确,草案是专门针对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而确立的法案。适用范围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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