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建立爱情保护区:
1.存在子女抚养等责任的家庭系统;
2.娱乐场所、酒精贩售点集中分布的区域;
3.具有典型的浪漫传统、一夜情风气、宽带设施发达的城市区域;
4.具有特殊保护价值的10年以上爱情、刻骨铭心爱情经历的当事人栖居地;
5.其他需要加以保护的区域。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改变爱情保护区的原状,不得任意损毁、改建、拆除保护区内的爱情及其附属物;在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爱情建设工程,不得在保护区内及其附近存放易燃、易爆及其他危及爱情安全的物品。
第五条 保护对象必须具有唯一性。
第六条 爱情保护区可根据社会环境、资源状况和保护需要划为核心区、缓冲区、实验区,并根据不同保护对象规定绝对保护期。核心区内,除保护对象外,禁止其他一切可能对保护区造成危害或不良影响的活动。缓冲区内,在保护对象不遭社会污染的前提下,可在限定期间和范围内适当进行社交活动。实验区内,可有计划地进行适度开发活动。绝对保护期保护区内禁止和任何可能损害保护对象的第三者或第四者接触。
第七条 爱情保护区内禁止下列活动和行为:
1.诽谤、欺骗、伤害、恐吓、暴力侵害保护对象;
2.限制保护对象人身自由,侵害保护对象个人隐私;
3.其他任何有损保护对象及爱情资源的行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爱情保护区的义务与制止、检举破坏或侵占保护区行为的权利。
第九条 对保护区内与第三者、一夜情相关的违章建筑,经行政主管部门协商,应责令拆除或恢复原状。
第十条 有条件开展社交活动的保护区,其活动区域和开发规划应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爱情双方统一管理,所得收入用于保护区的建设和保护事业。
第十一条 应建立信息交流制度,定期与保护对象交流信息。
第十二条 应建立爱情责任机制。5年爱情保护计划要根据爱情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及时加以调整;爱情保护年度计划在一般情况下不予调整。
第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者,任何人在未经证实和判决违反前,应视其并未违反,禁止相互猜疑行为出现。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新周刊》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起施行。(文/黄俊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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