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性恋能否成为离婚理由
由于《婚姻法》中针对同性恋者的条款尚是空白,同性恋行为是否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确认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法律界存在三种争议意见。
意见一:同性恋不是离婚理由
有关律师认为,首先对于同性恋,我国法律并未规定是违法行为。而且夫妻一方的同性恋行为并没有违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婚姻法》中,没有将一方有第三者列入双方离婚的理由中,而且伦理上对于第三者的界定更是只限于异性。即便是同性恋者已有“与他人同居”的行为,法律上也是指异性同居而非同性同居。根据“法无明文规定不违法”的原则,不应当将同性恋视为夫妻双方离婚的理由。
意见二:同性恋属于“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复旦大学法学教授廖娟认为,同性恋行为违反了我国《婚姻法》规定的一夫一妻制的原则,侵害了婚姻家庭的稳定性,应当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规定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许夫妻离婚。
意见三:同性恋不能简单成为离婚理由
上海君悦律师事务所徐宇舟律师认为,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不能简单的以一方是同性恋,就认定双方感情已经破裂。因为同性恋也分多种情况,不少同性恋者也是双性恋,对于自己的配偶,可能还存在深厚的感情。如此,同性恋不能成为离婚单一的理由。关键看是否还有其他因素导致夫妻双方感情破裂,如没有,提出离婚者更应该帮助同性恋一方调整心态,而不是简单地提出离婚。(陈轶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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