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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与法:妻子背叛了对亡夫的承诺(6)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1月29日16:30 杭州网-杭州日报

  沈月鸿,女,39岁,检察官法院

  判定遗嘱无效,有法律依据

  很明显,本案里的遗嘱是一份带附加条件的遗嘱。也就是说,这是一份遗嘱继承人必须履行一定义务的遗嘱。遗嘱中附加的义务主要包括两类:一是为社会公共利益附加的义务
,如须将遗嘱中指定的财产用于社会福利事业或兴办学校、科研机构等。二是为公民个人附加义务。即遗嘱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应给某一公民尽一定义务。本案属于后者。但是带附加条件的遗嘱,所附义务不得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且所附义务不得超过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从该遗嘱中所应得的遗产利益。本案遗嘱中由于有多项条款,包括财产的分割及“女儿未满18岁,陈力不能生育”等方面的约定,与《继承法》、《民法通则》等国家相关法律不相符,因此,法院判定本案遗嘱无效,是完全有法律依据的。

  朱颖,女,21岁,高校学生

  法律规定合乎人情,追求幸福没有枷锁

  柳江的遗嘱被法院判定为无效有两个依据:第一,遗嘱的内容存在不合法的因素,如规定的附加义务剥夺了陈女士的生育自由权。第二,将遗产和夫妻共同财产相混淆。柳江显然是把与妻子一起经营的得利,全部算作了自己的个人遗产。根据法律规定,遗嘱处分有超过立遗嘱人有权处分的,超过部分无效。由此可见,遗嘱的自由是受法律条文的规定和限制的。我国的继承法是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当然它的制定也保障了所有公民的合法权益。并非逝者的一纸文书就是遗嘱继承无法变更的依据,继承的程序需要遵照法律。

  案中的陈力一直尽到了抚养继女小竹的义务,同时她的行为也没有违背公序良俗的原则,她可以在得到夫妻共有财产一半的基础上,再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合法继承剩余财产。她在追求幸福的道路上,不需要恪守一份不合情理的遗嘱。

  非法遗嘱

  非法遗嘱,指的是遗嘱内容或者遗嘱形式违反法律规定,因而导致立遗嘱人所确定的遗嘱内容不具有法律效力的遗嘱。

  依据《继承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的遗嘱必须具备下列条件:立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遗嘱内容必须是立遗嘱人本人真实意思表示;遗嘱处分的是立遗嘱人个人合法财产而非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中所附的条件不违背法律规定且可能发生;遗嘱符合法定形式及相应形式所要求的生效条件。否则,即为无效遗嘱或非法遗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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