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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爱定罪 为绑架爱情埋单(4)
http://www.sina.com.cn 2006年12月08日14:45 大江网-今日家庭报

  2006年6月底,深圳市宝安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陈亚波涉嫌绑架案。法庭上,公诉人与辩护人展开了激烈的辩论。

  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涉嫌绑架罪的观点,辩护人王国庆律师阐述了辩护理由:

  本案中,被告人陈亚波与受害人梁洁存在长达8年的未婚同居关系,纠纷发生时,二人
尚未正式分手的基本事实,应予锁定。以此事实为依据,结合绑架罪的构成要件,不难看出,绑架罪以勒索财物为目的,但被告人勒索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基于以下两个事实,可以推断,被告人索要“分手费”,目的不在于获得“分手费”,而在于促使受害人梁洁回心转意,或者得到8年来在女友身上投入的补偿。其一,被告人先提出要6000元分手费,在梁洁父母同意后,又转而提出要13000元,后又提出要16000元,其用意在于用一个梁洁及其家人无法接受的条件,迫使梁洁与他重归于好;其二,被告人与受害人系未婚同居关系,从法律性质上讲,属于婚约关系,解除婚约关系时,可以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二人未婚同居期间,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当属共同财产,解除同居关系时,也当进行分割。被告人索要的“分手费”并非他人财物,可理解为应归其所有但被他人控制的财物。也就是说,被告人以挽留“爱情”为目的,以索要“分手费”为由头,以剥夺受害人人身自由为手段的行为,构成了非法拘禁罪。

  被告人绑架“爱情”,究竟该以何罪论处呢?最近,深圳市宝安区法院作出判决,给了人们一个明确的答案。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认为被告人陈亚波虽有索要钱财的行为,但其作出此种行为,是因为不甘心与被害人分手,欲继续纠缠被害人,主观上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并不明显,故其行为不构成绑架罪,而是构成了非法拘禁罪,并以非法拘禁罪判处陈亚波有期徒刑一年。(文中当事人系化名)(辛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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