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如,我们来设置一个场景对这个现象加以解释。你会很快明白其中的意味,因为这个场景非常的普遍:
他移情别恋,爱上了别的女人。你一下子接受不了,气愤。但是,除了气愤,还是只能气愤。你不同意离婚,也不允许他提出离婚。你觉得不能就这样便宜了这家伙,你要跟他斗,跟他耗时间。但是,你慢慢得发现,你的愤怒根本就找不到对手,因为他已经不爱你了,也不关心你,无心和你计较。你打出去的拳头,遇到的不是供你发泄怨气的沙包,而是一团虚无飘渺的空气。
你看着他得意洋洋,春风满面地在大衣镜前穿着西装、打着领带,对你愤怒的言辞不屑一顾。或者他干脆搬到外面,和他的情人住在一起,终日不归。而当他在外面杯筹交错、寻欢作乐时,你却在家独守空房。你打不着他,因为他从不回家,你也骂不到他,因为你所拨打的电话不是空号就是忙音。你顿时觉得没劲,没劲透了。你觉得这根本不是在惩罚他,倒像是在折磨自己了。你觉得当初实在是应该同意他的离婚要求,因为强扭的瓜确实不甜。
现在,你该明白了吧,为什么让他提出离婚其实是对你有好处的。当然,让过错方拥有提出离婚的权利,并不是在纵容和放任他,而是通过法律规范的调节维护无过错方、弱势女性及其未成年子女的利益,让有过错方付出一定的代价,以起到惩罚和警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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