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说法:
“买卖初夜”与卖淫性质相同
对于“买卖初夜”的事件,东莞市公安部门一民警向记者指出:此类事件实质上就是性交易,与卖淫性质相同,若女方为骗取他人钱财,通过医疗技术伪装处女而反复“卖处”
的,则其行为涉嫌构成诈骗罪。“卖处”的本质其实就是卖淫,“买处”者也就与嫖娼等同,如果男方明知女方不满14周岁,而与之发生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以强奸罪定罪处罚。介绍“卖处”者实质上就是介绍卖淫,同样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律师说法:
性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是违法
“无论是包养、出卖还是介绍出卖,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卖处”的行为,记者采访了东莞市众达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阿凯。阿凯说,所谓有偿“卖处”的行为肯定是非法的。无论是从道德的角度还是从法律的角度都应该制止。另外,在此类事件中,如果女方不满14周岁,一旦发生性关系,无论女方是否自愿,男方均应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即使女方年满14周岁而提供有偿性服务,则应以卖淫嫖娼论处。而中间人小丽所提供的“中介”服务,则涉嫌构成介绍卖淫罪,一旦事实成立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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