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捉奸:别捉鸡不成蚀把米(2)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6月15日15:53 哈尔滨日报

  闻名律师事务所的王主任说,对于“捉奸”人而言,捉奸的行为是早有准备的。一旦捉奸成功,往往会利用环境优势迫使过错方签订一些类似“认罪书”之类的东西,并让过错方在早拟定好的财产分配方案上签字。对于这类协议的效力,因缺乏“公平、自愿”的契约基本原则,法院认定的可能性不大。

  自家床上“捉奸”拍照合法有效

  罗玲在自己家里捉到许某与自己丈夫通奸,并拍下照片为证。可是令她没想到的是,正当她准备拿着证据起诉丈夫离婚时,许某竟“恶人先告状”,到法院告罗玲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据该院法官介绍:“首先罗玲不是私闯他人住宅,所以,构不成刑事责任。至于拍下的照片是否侵犯了许某的其他合法权益,要看罗玲的目的、传播的范围和后果。如果是为了离婚诉讼中取证,证明丈夫有过错,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其照片只作为给法院及有关部门提交的证据,这些都不违法。”

  一些法官认为,像上述利用“捉奸在床”而获得对方不忠证据的案件很多,在这些案件中,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合法权益,只要是合法的权益,无论其性别、地位,都将受到法律的保护。第三者也不例外。就目前罗玲捉奸拍照的行为来说,许某告其侵犯自己的合法权益,主要看她要求维护什么权益,如果是名誉权的话,不会受到法律的保护。因为她的名誉权已被她自己破坏了,法律也无法保护。尽管罗玲在取证过程中,行为可能有些过激,但只要主观上不是故意侮辱,客观上又不故意宣扬,从法律角度来看,并不涉及侵犯许某的权益问题。因此,自家床上捉奸,行为不要过激,也不要对第三者进行人身侮辱等出格行为,证据仅用于庭审举证,这样是合法有效的。

  公共场所取证法院采纳的可能性较大

  虽然在大众公共场所拥抱、牵手、亲吻的多,过于亲密接触的少,但不排除有些人在野外或公园发生性行为的现象。哈市刘女士在怀疑丈夫王某不忠后,请了私家侦探全天跟踪王某,搜集证据。三个月后,他们打

离婚时,刘女士向法院提供了王某有婚外情,并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其中包括私家侦探用摄像机拍下的,王某与其情人在电影院里,过分亲热的全部过程。这引起了王某的不满,他强调这是对他个人隐私的侵犯,要求法院不予采纳,并保留反诉的权利。

  对此案,当庭法官介绍,如果发生的行为进入公共场所范畴,行为人的行为就失去了狭义的私密性,并且,一般认为,这是行为人自己放弃了隐私的权利,因此,取得的证据法院可以采纳。

  综上所述,“证据”有三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要想被法院采纳首先是取得方式要合法,否则,取证即使反映了事实真相,结果却不能被法院采用。所以在捉奸取证的时候,选择方式、方法上要慎重,别捉鸡不成蚀把米。

  特别提示

  “捉奸在床”不能得到精神赔偿

  从目前法律规定以及审判实践来看,即使有“捉奸在床”的证据,也不能直接得到法院精神赔偿的支持。我国《婚姻法》中规定,有重婚;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可是仅有婚外情或婚外性行为,不在以上4种情况中,法官就不能随意扩大损害赔偿的范围。

  同时,捉到了“奸”与“同居”也不是一个法律概念。同居要求二者在一定的期限内有连续、稳定共同生活的事实,这个期限一般会被定义为三个月以上。而“捉奸在床”,可以发生在一个小时内,时间上、手段上、方式上的大相径庭,所以捉到奸,不能证明同了居。因此,既使“捉奸在床”,其精神赔偿的诉求,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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