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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婚三年没夫妻生活 老婆让我做太监(7)

http://www.sina.com.cn 2007年07月26日10:45 杭州网-杭州日报

  他们的经济关系是约定财产制

  我注意到这个故事各方当事人除了讲情感上的纠葛外,一再提到的是一份婚前所立的财产公证,这是问题的关键,也是这个婚姻的奇异所在。该公证书约定:“婚前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种夫妻之间约定婚后实行分别财产制的在现实中数量很少,我们见到的夫妻财产公证比较多的是对婚前的财产进行约定。

  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了夫妻财产的三种形式即法定财产制、个人财产制和约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即共同财产制是指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同所有;个人财产制是新婚姻法的创设,规定了婚前财产等五类财产为一方个人财产归个人所有;约定财产制就是夫妻之间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本案中男女主人公婚前进行财产公证,约定“婚前婚后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实行的就是约定财产制。

  从约定财产制的构成要件看,此公证书虽显得不合情理却是合法有效的。①进行公证时夫妻二人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男方45岁,女方25岁,都超过了18周岁,且没有其他精神疾病等影响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况。②在公证前女方虽然可能有些不情愿,但是在公证时她也是同意的,也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没有欺诈、胁迫等情形。③公证约定的内容合法,也没有违反公序良俗。④在形式上采用的是“公证”的书面形式。

  且从法律效力上说,新婚姻法改变了1980年《婚姻法》规定的夫妻约定财产制仅为补充从属地位的情况,而规定约定财产制在法律地位上优于法定财产制,只有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时候才适用法定财产制和个人财产制。

  因此男主人公高凡的一番话是对该份财产公证效力的最好注解:“这就像做生意签合同,没有问题它就是一张纸,有问题它才起作用。”而女主人公可能是因为年龄小的原因或是法律意识淡薄,一开始并没有对该份公证有足够的重视,甚至是漠视的,这可以从她的原话“我以为不要紧的”就可以看出。后来他们的夫妻矛盾其实一直是围绕着这份公证书展开的,离婚诉讼中也正是因为这一纸公证的效力而双方没有要求法院处理财产,虽然理论上她还有要求法院处理财产的权利,但实质上小凤已经是一无所有了,正如她所说的“一张公证书就把我所有的权利都否决了”。

  这样看来,法律展现在人们面前的时候大都是冷冰冰的,似乎缺少人情味。小凤也指出不公平:“婚后我也付出很多,我在家做家务带孩子,他在外面赚钱,可是离婚时这些因素都不考虑,一张公证书就把我所有的权利都否决了,就像我的婚姻是雇用与被雇用的关系。”其实不然,有时法律也有其温情的一面,法律也考虑到“家事劳动”的因素,也规定了相关的救济制度,就看当事人会不会充分利用法律赋予的权利。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顾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支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可以向另一方请求补偿。”这一制度称为经济补偿,又称经济求偿,是指在婚姻关系解除时一方因对家事劳动付出较多而有权向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法律制度,是新婚姻法创设的制度。要求经济补偿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且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但是在经济补偿的方式上婚姻法并没有作具体的规定,本律师认为补偿可以是现金、实物,也可以是财产性权利,如房屋的居住权或者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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