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旅游“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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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02月19日14:58 羊城晚报
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可否想到拿起自己手中的“武器”去投诉?
一般来说,发生旅游纠纷,可先与旅行社沟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才向旅游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或消费者委员会投诉,亦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旅游者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被法院受理的案件,消费者委员会、质检所将不再受理。因旅行社故意或过失,未达到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造成旅游消费者经济损失,在投诉中消费者可向旅行社提出索赔,投诉索赔是合理合法的。
游客在旅行过程中遇到旅游服务质量问题,合法权益受损时,可以立即去当地旅游质量监督部门投诉;如果游客已旅行归来,可到组团社所在地的旅游质监所递交投诉状。投诉状要写明:被投诉单位名称、投诉人姓名、性别、国籍、职业、年龄、地址及联系电话、事件经过等。质监所在接到投诉后,经审核,将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并通知游客。决定受理后,在24小时内将诉状转给被投诉单位,要求其在30日内与投诉人协商解决。
学会“投诉”为“防患于未然”之举,也是更好地提高消费者的法规意识,完善旅游服务质量。
(夏丽霞 吴小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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